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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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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自開徵以來,為我國的城市建設和維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部分規定顯得越發滯後,需要加大改革力度。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地點,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一起繳納。

對海關代徵增值稅、消費稅的進口產品,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按行政區劃依據納稅人所在地確定。納稅人所在地,係指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

委託代徵、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委託代徵、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所在地的稅率。

第五條 凡經批准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城鎮以外地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建設。具體使用範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安排。個別需要省調劑使用的,調劑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各設區的市需要內部調劑使用的,由設區的市自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 本細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維護建設稅主要特點

(一)稅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稅性質

按照財政的一般性要求,稅收及其他政府收入應當納入國家預算,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其用途,並不規定各個稅種收入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方向,否則也就無所謂國家預算。但是作為例外,也有個別稅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與方向,稅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絡起來,我們通常稱其為受益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稅性質的稅種。

(二)屬於一種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徵稅物件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三稅”同時附徵,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稅。

(三)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稅率

一般來說,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l%。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定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四)徵收範圍較廣

鑑於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屬於主體稅種,而城市維護建設稅又是其附加稅,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中任一稅種的納稅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也就等於說,除了減免稅等特殊情況以外,任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這個徵稅範圍當然是比較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