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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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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1

一、必須保持網路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執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定和引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通用8篇)

二、配備專職網路管理技術人員,定期對網路裝置和傳輸裝置檢修、維護,保證裝置完好,執行正常。

三、配備的電話應固定在機房,並保證暢通。

四、保證中心站機房資訊保安、防火、防盜、防雷、空調系統、usp電源系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執行正常。

五、安全監測監控資訊,網路系統執行是一封閉專用內部網路,嚴禁和其他網路相接。

六、機房操作人員不得通過安全資訊網路從事危害網路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路傳播和傳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資訊。

七、根據需要為操作人員設定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根據各自的許可權進行操作,不得越權操作。

八、監測專用計算機不得執行與監測系統無關的任何程式,嚴禁打字、上網際網路、玩遊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處理。

九、必須配備制定防火牆裝置,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路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十、必須安裝客戶端防病毒軟體,保證系統正常執行。

十一、實時監測網路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體,系統升級。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2

1、技術資料管理實行按月整理,分類登記,妥善保管,統一編號,年終入檔。

2、安全監控原始備份資料資料,紙張要整潔乾淨、完好無損,備份磁帶、行動硬碟、u盤要用專盒存放。

3、瓦斯記錄、臺帳、報表、分析彙報、年度工作總結和有關煤礦安全監控工作方面的檔案、通知、通報等都要影印完整儲存,防止丟失。

4、所有資料存放必須採取防火、防潮、防鼠、防蛀、防盜等安全措施。每月檢查不得少於2次,存放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5、日常資料放入資料盒內保管,資料盒應統一整齊,存放有序,月末整理保管,年終編號入檔。

6、資料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領導批准,所有資料不準外傳外借,也不準其它單位和個人調閱。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釋出建設事業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建設部公告第659號)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中有關“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房屋建築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

第二章系統功能

第三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由塔機執行資訊採集裝置和資訊處置系統構成,是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一種輔助手段。當塔機執行時,通過網路實現工程專案地面監控和監督管理部門、使用單位、產權單位遠端監控。

第四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實時顯示塔機當前執行的位置、起重力矩、起重量、高度、幅度、轉角、風速等執行引數資訊。

第五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具備基本的力矩報警、重量報警、高度報警、迴轉報警、幅度報警、風速報警、碰撞報警、禁行區域報警功能,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環境適應性和抗干擾能力,滿足我區建築施工現場工作環境,適合環境溫度為—20℃————+40℃;

(二)各功能引數顯示精度誤差不得大於實際值的5%;

(三)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報警設限值必須符合塔機安全使用技術引數要求,且與塔機機械限位調整值保持一致;

(四)當實際值到達報警設限值時,或大臂、小車進入限制區域時,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操作人員和裝置專職管理人員進行預報警,對操作人員預報警採用語音、蜂鳴等形式,對裝置專職管理人員預報警採用黃紅警告色等形式,標準為:

預警———達到機械限位標定值的90%—110%;(黃色)

報警———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的110%;(紅色)

(五)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對違章行為進行記錄和統計,並對安全保護裝置的可靠性進行簡易診斷: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司機未對塔機向安全區域操作,塔機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一次違章記錄;

當塔機的某個方向動作值超過機械限位標定值110%時,機械限位不能及時切斷對應方向的動力源,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傳送機械限位的故障檢修資訊。

(六)塔機安全監控系統應能記錄儲存塔機執行實時資料和預報警、故障診斷、開關機等資訊。塔機實時執行引數每間隔1s記錄一次,記錄至少應儲存最近1、6×104個工作迴圈及對應的時間點,儲存週期為60天。

第六條地面監控部分應能實現實時報警資訊顯示、違規記錄顯示,故障診斷資訊提示,歷史執行資料記錄和調取功能。

第七條遠端監控應滿足違章報警資訊管理、主要包括對報警資訊的查詢、統計、分析、提示和處置等功能。

第八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必須有外接的標準com串列埠(db9)介面,能夠與寧夏統一的資料接收器(資料安全衛士)進行連線,實現塔機執行資料傳送。

第三章安裝和除錯

第九條各安全監控裝置生產廠家(或產品代理機構)在組織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時,其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登高架設特種作業人員證件,並正確配戴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等勞動防護用品,服從工程專案部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安裝過程中嚴禁更換塔機原機械限位裝置,當確需更換時,須告知使用單位,更換具有合格證件的限位保護裝置,並經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應安裝牢固,且不得與塔機其他傳動件發生干涉,加裝時嚴禁在塔機主要承力杆件上施焊。

第十二條塔機安全監控資訊採集裝置線路應與塔機機械限位裝置線路分開獨立設定,當塔機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應不影響塔機機械限位保護作用的正常發揮。

第十三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的除錯必須建立在塔機機械限位裝置除錯的基礎上,其報警資訊值的設定應與塔機機械限位的調定值相對應。發現塔機機械限位未按照塔機使用規定除錯時,必須先將塔機機械限位按照塔機的.安全使用技術要求進行除錯。

第十四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安裝除錯前須填寫安裝除錯記錄表,除錯完畢後,各相關單位應按照除錯記錄表對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功能和精度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不存在碰撞區域保護功能要求或塔機安裝高度未達到50米以上時,各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行選擇塔機安全監控裝置碰撞和風速功能;當塔機二次安裝時,須根據施工現場情況,將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功能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六條對原廠已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的新購塔機或本辦法實施前已安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的塔機,其安全監控系統功能也應滿足本辦法中第二章規定要求;不能滿足的,須進行改進。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凡在我區境內的房屋建築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塔機上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裝置,須經寧夏建築業聯合會評審符合本辦法中第二章系統功能的有關要求,並在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資訊網公佈。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選購經評審符合要求且在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資訊網公佈的生產廠家的裝置。

第十九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單位在加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前應領取識別標籤(rfid電子標籤碼),對所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裝置進行備案,配置統一資料接收器,通過“一機一卡一標籤”實現工程專案、產權單位、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塔機適時執行引數系統性關聯,並確保不同安全監控裝置之間上傳資料的統一性、相容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條如需對已加裝的塔機安全監控裝置進行更換,產權單位須通過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提交更換申請,經工程所在地建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辦理新的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使用登記前,應對使用的塔機加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並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功能驗收表與使用登記審查資料一併上傳至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當塔機在使用過程中,對更換的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嚴格按照功能驗收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第二十二條使用單位在辦理塔機的使用登記時,工程專案中塔機凡未加裝驗收合格的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不予對工程專案安措費稽核支付和參加“市級”、“自治區級”文明標準化工地評選。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提供塔機安全監控裝置正常執行的網路環境,確保塔機安全監控系統與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的資料進行通訊,並確保塔機執行過程中網路不中斷。在塔機執行期間,不得采取故意損壞裝置、關閉電源等手段來逃避塔機的安全監控。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應將塔機安全監控系統的報警、記錄和分析指標,作為對塔機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依據。對塔機安全保障應按照國家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管理,對不符合規範規程中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的塔機,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二十五條塔機操作人員接到塔機安全監控裝置報警資訊提示後,須謹慎操作裝置,達到極限值時,應向安全方向操作,避免違章作業。

第二十六條工程專案管理部裝置專職管理人員應經常性查閱塔機地面安全監控系統,對報警頻繁的動作,及時提醒操作人員。當地面監控系統顯示違章操作和故障診斷資訊時,應及時制止操作人員的違章操作行為,並檢視相應的安全裝置,排除安全裝置故障隱患。

第二十七條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使用單位、租賃單位塔機的違規操作資訊進行統計和排序,並於每月30日對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中違章頻次排序前30%的塔機資訊進行公示,各單位應按時查閱資訊,並在公佈後2個工作日內開展針對性檢查,並將檢查記錄提交本單位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定期自動對各轄區工程專案上違章操作的塔機資訊進行統計排序,並於每個季度末對塔機違章頻次靠前20%的工程專案在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公示。各單位於季度末查閱各轄區工程專案塔機違規資訊,凡因塔機違章頻次排序靠前在網路平臺上公佈的工程專案,各單位應在公佈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對應工程專案上塔機的專項檢查記錄。

第二十九條塔機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生產廠家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援和服務,必要時更換塔機安全監控裝置。

第三十條使用單位、租賃單位須建立塔機遠端監控管理制度,隨時查閱本單位塔機實際執行情況,發現違規操作行為或裝置安全裝置存在故障的,應及時組織檢查和消除隱患,落實工程專案部塔機安全執行和違章糾正管理工作,杜絕各類違規行為發生。

第三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實時監測工程專案部塔機地面監控系統,調閱塔機實時執行記錄,對塔機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工程專案部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不定期在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平臺上檢視轄區內塔機安全監控系統執行情況。對精度和穩定性不符合要求的塔機安全監控裝置,責令廠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相牴觸的,應從其規定,涉及的相應條款自動廢止。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寧夏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總站。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4

一、監控系統按質量標準化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建全以下臺賬和報表,並認真填寫,不得弄虛作假。

裝置儀表臺賬

監控故障登記表

檢修記錄

巡檢記錄

中心站執行日誌

安全監控日報表

安全監控裝置佈置圖等

二、監控排程室必須有監控裝置佈置圖和斷電控制接線圖,圖上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感測器位置、斷電範圍,傳輸路線及有關通風設施、風流方向等,按季繪製,按月修改。

三、監控排程室對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儲存對井下故障記錄長期儲存,歸類儲存。

四、監控中心必須實時監測全部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制裝置的通、斷電狀態,每日將監測日報表報礦長和技術副礦長審閱簽字。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5

一、地面中心站每班至少應有1名值班員值班,地面機房值班人員應忠於職守,遵章守紀,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法》(aq1029—20xx)及《福建省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指導意見》(閩煤安監綜合[20xx]18號)、《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工程建設工作的通知》(閩煤安監綜合(20xx)30號)等有關規定,設定好各檢測點,並定義各監測點,定義好的監測點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

二、中心站應保持肅靜、整潔、衛生,定期進行除塵。工作人員應愛護裝置,所有裝置應擺設整齊有序,不得將任何廢棄物品留在機房內,機房內物品不得私自帶出。

三、中心站機房內嚴禁煙火,應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四、嚴禁中心站值班人員對機房伺服器(計算機)進行與監控系統工作方面無關的操作,不得瀏覽網頁,不得插接u盤等有可能感染計算機病毒的外部裝置。

五、中心站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邀請無關人員進入機房參觀,需進入中心站值班室的其他人員須經值班領導批准方可進入。安全監控系統維修人員如要進入機房,需提前與值班領導聯絡,批准後方可進入。被允許進入中心站的人員,不得隨意操作監控裝置,不得隨意搬運或接觸網路裝置。如因操作不當,造成嚴重後果,將追究相關責任。

六、中心站的所有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定期按各裝置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保養和維護,嚴禁非專業人員進行維護。中心站工作人員須對機房電源和ups裝置的工作異常做好記錄,並及時聯絡有關單位進行處理;須定期對機房空調進行巡視,確保空調系統的正常執行。

七、中心站監測值班員須隨時觀察裝置監控的執行狀況,發現執行異常或資料報警時,須立即向值班領導彙報,並要詳細做好記錄。中心站所獲取的技術資料儲存三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狀態的記錄,應長期儲存,並建立相應的監測監控技術資料管理和歸檔儲存制度。

八、監控中心值班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過程中必須對班中情況、系統情況、故障點、故障原因及處理情況交接清楚,對各系統執行狀態、裝置執行情況、裝置機身溫度及環境溫度、系統裝置供電情況作出全面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填寫在相應的.記錄表格中,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彙報處理。

九、故障處理完畢後,對於故障時間、故障狀態、解決辦法、正常時間、作業人員等相關資訊必須作出詳細記錄,並根據規定把有關情況向相關部門彙報。

十、在監控系統的定期校驗過程中,中心站值班員要隨時與維修人員保持聯絡,瞭解井下裝置的執行狀況,驗證中心站資料與現場資料是否相符,並且作好記錄。

十一、中心站值班員應熟悉和掌握中心站所有裝置的操作程式,出現任何問題應立即向領導彙報。

十二、中心站所建立各種記錄,監測員應認真填寫,並擺放整齊,隨時保證中心站的環境衛生清潔,符合達標工作要求。

十三、中心站操作人員應由經培訓合格取得結業證的人員擔任,並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24小時實時監測,瞭解監測資料,能分析監測狀況。

十四、如機房發現意外和緊急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重大事故要注意保護現場。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了能夠準確、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監控系統的佈置情況,各工作地點監測裝置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發現監控系統存在問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安全監控系統各種圖紙的繪製、標註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aq1029—20xx行業標準《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各礦(公司)必須繪製煤礦安全測控佈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並根據採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

第四條各礦(公司)編制採區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裝置的種類、數量和位置,訊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佈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第五條安全監控系統佈置圖必須是採掘平面圖做底圖、斷電控制圖必須是以供電系統圖做底圖。

第六條安全監控佈置圖應標明感測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裝置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報警值、斷電值、覆電值、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

第七條安全監控斷電控制圖應標明甲烷感測器、饋電感測器和分站的位置,斷電範圍,被控開關的名稱和編號,被控開關的斷電接點和編號。

第八條安全監控系統圖圖例必須按照下表圖例標註。

名稱圖例名稱圖例名稱圖例甲烷感測器t風速感測器f聲光報警器g粉塵感測器m一氧化碳感測器y分站fz流量感測器l開停感測器k電源dy壓力感測器a饋電感測器d交換機jh溫度感測器c斷電控制器j中心站zx供水感測器s煙霧感測器q風筒感測器o通訊電纜————供電電纜~~光纖第九條各礦每季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佈置圖》、《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接線圖》必須於每季度末25日—30日內以cad電子圖紙形式上報集團通風部。圖紙監測裝置佈置圖必須與本礦實際監測系統部署相符。

第十條為適應通風系統網路圖形資訊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檔案格式(mapinfo和autocad兩種格式)向各礦通風區提交上月本礦的採掘工程平面圖。各礦通風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製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路圖、監測監控裝置佈置圖、瓦斯抽放佈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佈置圖、防滅火佈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定圖。並將繪製完成後的上述圖形檔案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瓦斯監測中心。

第十一條圖紙的儲存時間應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圖紙的借閱參見《某某集團瓦斯監測監控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7

1、為了安全監控系統保持正常執行,更好的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制定本管理制度。

2、礦井監控系統的裝置按制度進行維護,不得隨意損壞,非專職人員不得操作。

3、各礦井監控室必須保持清潔乾淨,非專職人員不得隨意操作主控電腦,不準上網或玩遊戲。

4、監控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必須實時監控採掘工作、瓦斯濃度、一氧化碳、溫度、水位及水速等環境引數變化及被控裝置的通、斷電狀態。

5、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彙報礦長和總工程師,礦長和總工程師接到彙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記錄處理結果。

6、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並簽字。

7、為確保監控系統的可靠正常執行,對不能正常工作的感測器要及時進行更換和維修,安全監控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8、對主控電腦開關時,必須按程式進行,不得強行關閉或切斷電源,導致電腦相關資料的丟失或損壞程式。

9、安全監控裝置必須定期進行除錯、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10、甲烷一氧化碳感測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覆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1)工作面甲烷報警濃度大於等於1.0%;斷電濃度大於等於1.5%。

(2)工作面及迴風巷一氧化碳報警濃度大於等於24ppm。

(3)迴風巷甲烷報警濃度大於等於0.75%。

11、甲烷感測器和其他感測器的設定地點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12、風巷風速報警值不低於0.25m/s。

13、採掘工作面空氣溫度感測器報警值大於等於26℃,斷電值大於等於30℃。

14、主水倉警戒水位報警值根據本礦井水倉容積,確定警戒水位,水倉水位超過警戒水位為感測器報警值。

15、礦井管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經濟處罰。

(1)在主控電腦室干與監控無關的'事,特別是上網和玩遊戲的。

(2)井下裝置出現故障未及時處理的。

(3)臺帳、記錄不規範,報表不及時審閱簽字。

(4)任意敷設或錯誤敷設感測器起不到監控作用的。

(5)監控員沒有進行巡迴檢查,裝置出現問題沒有清楚的。

(6)監控室無人值班或監控員隨意脫離崗位的。

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8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切實搞好瓦斯治理工作,充分發揮安全監控系統裝置作用,保障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執行,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結合煤礦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監控室24小時要有專人值班,並熟悉微機及熟悉通風業務的操作人員。

2、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並作好當班值班記錄。

3、做好監控裝置執行日誌記錄。

4、做好裝置、儀表、臺帳記錄。

5、做好監控裝置故障處理記錄。

6、做好監控裝置檢修記錄。

7、做好監控日報、月報、季報等工作。

8、完善監控排版和監控系統圖。

9、監控系統的資料、記錄、資料一律存檔儲存一年以上,便於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