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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專案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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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辦法》已經總局20xx年第2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基本建設專案監督管理規定
基本建設專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總局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規範建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專案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總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新建、改擴建、維修改造、購置等基本建設專案的申請、批准、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基本建設專案管理堅持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勤儉辦事業、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堅持遵循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程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基本建設專案由總局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具體承辦基本建設專案申報、稽核、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

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基建辦)負責總局機關專案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直屬單位負責本單位專案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建設專案由專案單位組成專門機構負責專案實施和管理,涉及多個專案單位的可根據需要由總局組成專門機構負責專案實施和管理。

第二章 專案申報審批

第五條 基本建設專案應履行審批手續,一般包括審批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總局建立基本建設專案儲備庫。列入相關規劃或總局基本建設儲備庫的專案,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專案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審批初步設計。總投資5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萬元人民幣)的專案僅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單純採購專案僅審批實施方案。

第六條 申請基本建設專案立項,專案單位應組織編制專案建議書。主要對擬建專案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包括專案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內容、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條 專案建議書批准後,專案單位應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對擬建專案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包括專案概況、建設的必要性、規劃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評估、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週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

第八條 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專案單位應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專案初步設計檔案根據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裝置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專案初步設計檔案批准後,應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九條 專案建議書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具有編制能力的專案單位也可自行編制。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

第十條 專案單位應將編制完成的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檔案報送總局。

總局審批許可權內的專案,由總局規劃財務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審。總局規劃財務司根據評審意見提出專案審批建議,經總局批准後辦理批覆檔案。

總局審批許可權外的專案,由總局規劃財務司提出建議,經總局批准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十一條 各直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劃、政策和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專案前期工作,並於每年年底前向總局規劃財務司提出今後擬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專案名單和有關情況,總局規劃財務司統籌平衡後納入基本建設專案儲備庫。

第十二條 已納入專案儲備庫的專案,總局規劃財務司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援方向和總局投資控制數,並區分輕重緩急提出基本建設專案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建議,報總局批准後按要求申報。

第三章 專案實施和監管

第十三條 實行基本建設專案法人責任制。專案單位要加強管理,明確專案負責人,具體負責專案建設期間各項工作的決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專案負責人應瞭解專案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需求,熟悉諮詢、監理事務、合同管理、相關法律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執行基本建設專案招投標制。專案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以及總局採購和招標管理有關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裝置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除外)、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原材料、裝置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裝置、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七條 執行基本建設專案工程監理制。專案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

第十八條 實行基本建設專案合同管理制。凡發生委託行為的,必須簽訂委託合同,用於明確和約束雙方行為。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總局合同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法定程式,使用標準合同文字。

專案單位應根據工程專案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審計後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九條 嚴格基本建設專案資金管理。專案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專案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專案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等,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專案建設期間發生調整變更事項,涉及專案變更的,必須有設計變更通知單;涉及概預算調整、投資追加等事項的,應上報總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設標準、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資的,由專案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專案單位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全過程專案管理。總局規劃財務司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有關單位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專案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實行專案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專案單位應於每年6月和12月將專案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存在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報總局規劃財務司。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專案建成後,專案單位應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xx〕503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專案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工程來往批件、技術資料和施工圖紙進行整理並及時歸檔儲存。主要包括:建設專案立項、上報批覆檔案、施工技術資料、招投標檔案、裝置材料、財務審計資料、執行技術準備、科研及技術專案涉外檔案等。

第二十五條 專案建成後,專案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專案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專案單位在完成專案單項驗收後,應在三個月內報請專案審批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竣工驗收,或由專案審批部門委託組織竣工驗收。未通過專家驗收的,專案單位要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建設專案竣工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清算和資產交付手續,並依據專案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於辦理建設手續必須提供立項批准檔案的自籌資金建設專案,總局依直屬單位申請按程式審批。其他專案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經批准後執行。涉及樓堂館所的專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利用中央基建投資建設的資訊化專案適用本辦法,同時應符合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專案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專案管理辦法》(食藥監辦財〔20xx〕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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