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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規章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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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工程安全規章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加強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訊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訊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訊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訊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增加專案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佈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訊工程安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並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訊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應當由通訊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專案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並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定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範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專案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範,並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專案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訊工程建設專案進行招標時,招標檔案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並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裝置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裝置、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裝置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裝置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裝置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不得擠佔、挪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訊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訊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於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通訊管理局應於收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通訊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訊管理局應按季度彙總,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訊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並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資訊通訊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以下簡稱通訊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訊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委託通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訊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範。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訊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訊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資訊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資訊。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訊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範,制定地方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訊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通報制度,並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資訊並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專案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並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並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訊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影,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裝置;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訊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工程安全規章制度 篇2

為了保證每個同學都能順利地完成室驗,也為了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請每位同學進入實驗室遵守下列幾條制度和原則:

一、實驗課規則

1、實驗室是師生進行實驗教學的.活動場所,學生進入實驗室後要保持肅靜,遵守紀律。

2、做實驗前,認真聽教師講解實驗目的,步驟,儀器的效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認真檢查所需儀器裝置,藥品是否齊全、完好,如有缺損要及時向教師報告。

3、實驗時要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實驗步驟認真操作,嚴禁違規操作,嚴禁未經教師指導、許可私自操作。實驗必須按步驟進行,並仔細觀察,做好記錄,課後及時寫好實驗報告。

4、實驗時所產生的廢物,廢液要倒入指定的容器內。

5、實驗過程中如發生故障或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老師,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6、應愛護實驗器材,愛惜藥品,不隨意玩弄器材藥品。實驗完畢,應及時洗滌器皿,並把器材、藥品按規定位置放好,嚴禁私自帶走器材、藥品。

7、實驗結束,要將儀器整理成洗淨,保持桌面,室內的整潔,認真清理儀器裝置,關閉水源電源。由老師宣佈後才能離開。

二、安全用電原則:

1、不要私自連線實驗桌上的插頭、插座.不要私自拆卸實驗桌上的插頭、插座。

2、使用學生電源時,開啟開關之前檢查是否已將用電器連入電路中,如果沒有,須重新連線電路。

3、如果發現電線絕緣層已損壞,須告知實驗老師,切不可用手直接接觸。

三、使用化學藥品制度:

1、取用固體化學藥品用藥匙,不可用手拿。

2、取用少量液體藥品用滴管,大量使用時口對口傾倒,一定要膽大心細。如不慎手上粘有藥品。應立即用水沖洗。

3、如果不慎將濃硫酸滴到手上,應立即用抹布擦乾,再用大量的水清洗。若不慎濺入眼中,應立即用清水沖洗,並告知實驗老師。

4、在利用固體與固體加熱製取氣體時,應使試管口向下傾斜,以防發生爆炸事故。

工程安全規章制度 篇3

教育教學活動是學校工作的中心環節,必須把教學安全放在首位,全體任課教師都必須執行教學安全制度。

1、室內課堂教學:包括語文、數學、英語、音樂、體育、美術、品德與生活、品德與社會,資訊科技、科學(常識)、綜合實踐活動(生活與勞動)等所有義務教育階段設定的課程。凡在教室裡進行教學活動的任課教師都要注意課堂教學衛生,保證課堂紀律。不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其中科學(常識)、生活與勞動、綜合實踐活動等課程中的手工製作或實驗操作時,任課教師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工具及實驗器材、藥品的安全使用教育,特別是在實驗室上課必須嚴格按照實驗室操作制度進行,防止事故發生。

2、室外教學:體育與保健、課外活動、綜合實踐、美術寫生等需要到室外進行教學的任課教師,事先要與班主任聯絡。活動課要按教材要求上,教師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體育組必須對運動場地、器械進行經常性檢查,不得使用質量低劣有危險的體育器械,要保持運動場地的平整和清潔,合理劃分活動區域和設定警戒標誌,創造安全鍛鍊的良好環境。體育課或體育活動要先做好準備,加強防護,注意安全,投擲鉛球等危險區域要嚴格防範學生擅自出入。要加強課堂紀律教育,注意教學規範,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科學地安排活動量,要耐心地指導學生練習,要使學生知道每一種活動可能發生的意外和必須注意的事項,懂得鍛鍊和保護的方法。在組織學生參加田徑、球類、游泳等體育競賽及其劇烈活動時,嚴禁特意體質、生病、身體不適者參加,不宜參加活動的學生不得單獨坐在教室裡,必須在活動場地的安全位置休息。

3、帶學生外出(校外)教學活動:包括春秋遊、看電影、帶班外出(校外)上課等,所有要帶學生外出教學活動的教師,事先要有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報學校備案。外出活動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組織好學生活動,加強各個環節的安全工作,做到責任到人,每項活動要有行政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

1、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時,應對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各教師不得組織進行強度過大和有危險的勞動,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2、嚴禁組織中國小生參加商業慶典或其他商業性廣告宣傳活動。要按有關規定,維護教學秩序和正常工作,嚴格控制師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如個別活動確需學生參加,須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審批,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師生安全。

4、健全出勤考核制度,嚴格執行點名制度,及時瞭解學生缺課原因,並與家長取得聯絡。

5、教學活動期間,帶班老師要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擅離職守;堅決杜絕體罰與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杜絕學生站到教室門外;給學生補課,作個別指導,教師應在學生身邊,但男教師不能單獨留女學生。

6、嚴禁組織安排學生從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活動或者搶險、救災等其他活動。

7、嚴禁患有不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從事一線教育教學工作。

8、班主任要根據學生不同年齡段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學特點,對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