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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監測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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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的目的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

職業危害監測管理制度(通用4篇)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新莊煤礦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

第三條職業危害: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第四條本制度煤礦職業危害(以下簡稱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五條我礦必須定期對井下及其地面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樣化驗、檢測。確保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第六條我礦安全監察科、機電動力科、工程管理科、排程室具體負責煤礦職業危害日常的監測、資料收集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安全監察科:開展職業危害作業現場監督檢查、管理、指導工作。

機電動力科:組織相關人員對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存在噪聲監測、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機電動力科:負責對井下工作場所粉塵、溫度、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及評價,做好監督工作及相關記錄。

排程室:負責收集所有的職業危害因素資料的收集、整理,並按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週期將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報送職業病防治科。

第七條各監測主管部門,要制定煤礦井下及地面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測點分佈圖;

(二)監測的週期;

(三)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第八條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監測報告及評價結果送至主管礦領導簽字批閱後,應當在職業病防治科進行備檔。

第九條各類職業危害因素的監測主管部門需配備專職人員和儀器,負責日常職業危害的監測工作,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以監測促防治。

(1)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取樣、布點要符合國家標準。

(2)按規定對粉塵、高溫、噪音、有毒有害氣體進行定期檢測,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將檢測結果及時公佈。

第十條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我礦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及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1)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報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2)檢測與評價結果向職工公佈;第十一條監測人員要求:

(1)嚴格按照崗位技術規程操作、操作熟練、記錄詳細,職業危害檢測要做到準確無誤;

(2)按照相關規定對礦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立監測點,對配備檢測儀器定期標校,確保檢測資料準確;

(3)定期分析職業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如超出國家規定作業場所允許的濃度標準,應及時彙報主管領導,採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時填寫職業危害監測記錄,不得弄虛作假,同時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一)及時向所在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二)在現場設定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三)礦領導要立即組織,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後,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三條我礦粉塵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類別採煤工作面掘進生產工藝司機操作採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時作業司機操作掘進機、測塵點佈置工人作業地點回風巷距工作面10~15m處工人作業地點可修改編輯

工作面打眼、裝巖(煤)、錨噴支護多工序同時作業(爆破作業除外)距掘進頭10~15m迴風側其他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場所工人作業地點粉塵監測取樣點的選擇和佈置要求如下:粉塵濃度應當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

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要求粉塵遊離SiO2含量(%)種類煤塵<10 10≤~≤50矽塵50<~≤80>80水泥塵<10總粉塵4 1 0.7 0.5 4呼吸性粉塵2.5 0.7 0.3 0.2 1.5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mg/m3)(三)總粉塵濃度,煤礦井下每月測定2次或者採用實時線上監測;

(四)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五)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監測1次;

(六)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應當測定1次。

第十四條我礦噪聲危害監測執行如下要求: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區域性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採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第十五條我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依照下列標準判定:

(一)勞動者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

(二)勞動者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十六條我礦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裝置,通過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佩戴防護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十七條我礦高溫危害監測執行如下:

(一)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定2個測點,取平均值。

(二)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條井工煤礦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裝置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煤礦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

職業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止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施工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施工生產中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本規定適用於鐵礦下屬各基層單位。

4、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各級領導要將防塵、防噪音、防砼氣中毒,防物理傷害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施工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2、監測工作依據鐵礦安全科監測管理辦法和上年度統計資料,結合工藝變化,寫申請提交監測部門監測。

3、基層單位作業場所的粉塵,每年申請監測一次,呼吸性粉塵建議每季度監測一次,其他職業危害按照鐵礦相關規定執行。

4、施工生產監督單位健康監督員要堅持每天檢查粉塵、噪聲工作,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基層單位要定期分析粉塵、化學毒品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採取有效降溫措施。

6、要加強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濃度資料及技術檔案管理。

7、本制度從x年x月x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職業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篇3

1、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2)確定職業危害日常檢測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週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裝置、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4)明確對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後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5)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佈的地點及有關事宜

2、範例

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為做好企業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並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二、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車間等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並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三、企業應設定專人,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四、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聯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及評價。

五、企業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六、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佈,並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七、檢測或者評價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

八、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九、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裝置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十一、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職業危害監測管理制度 篇4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並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佈置圖)按時監測,並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託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達到;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裝置大修後,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檢測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