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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補充通知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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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補充通知怎麼寫?接下來,小編為您分享了通知的補充通知範文,僅供參考!

通知的補充通知怎麼寫
通知的補充通知【一】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我辦已於20**年8月18日發出了《關於政務公開有關工作的通知》(越府辦〔20**〕62號),現對該《通知》中的“越秀號”資訊服務直通車之為民服務專列專案建設補充通知如下:

一、區資訊辦已做了部分單位為民服務業務的梳理,整理出《部分職能單位業務梳理情況表》(詳見附件1,下稱《情況表》),請《情況表》中的有關單位,在區資訊辦前期整理的基礎上,將本單位為民服務的相關業務重新進行梳理。梳理時,要求對《情況表》中已有的內容重新按《越秀區為民服務業務受理調查表》(下稱《調查表》,詳見附件2)的要求進行確認;對《情況表》中不全面或沒有、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為民服務業務內容,按照《調查表》的要求進行梳理後填報。

二、《情況表》中沒有體現但日常工作中有面向為民服務業務的單位,請按《調查表》的要求對所有的為民服務業務進行梳理填報。

三、各街道辦事處暫不用梳理報送為民服務業務。

四、其他事項按越府辦〔20**〕62號通知辦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部分職能單位業務梳理情況表

2、越秀區為民服務業務受理調查表

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通知的補充通知【二】

關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教[20**]49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92號,以下簡稱《辦法》)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針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實施前後應審批事項的處理問題

《辦法》出臺前,中央級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實施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不再追溯。中央級事業單位應將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發生的時間、期限、資金來源、資產狀況、所籤合同、單位領導辦公會議紀要、未報批理由、收益情況等,報主管部門稽核認定。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認真稽核,並將稽核認定情況以部發文形式正式報財政部備查,涉及法律糾紛的事項應將法律糾紛解決後報備。

《辦法》出臺後未按規定報批的,主管部門一律不予受理,並督促中央級事業單位限期改正,同時相應取消該單位下一年度資產使用事項的申批資格。

二、資產短期出租、出借事項的審批程式問題

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資產出租、出借事項,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於批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檔案(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到主管部門的批覆檔案後,應將影印件報所在地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案。

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事項的管理,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加強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督促所屬事業單位嚴格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使用等事項的報批程式。

財政部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