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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年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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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帶薪休假”?

勞動法年假規定

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是每一個勞動者最基本的人權。而帶薪休假制度則源於近代西方工人運動的成果。1936年6月,法國眾議院開了從法律上確保職工帶薪休假權的先河,規定所有職工只要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帶薪假期。到目前帶薪休假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慣例和共識。

我們常說的“帶薪休假”在我國法律上全稱為“帶薪年休假”,通俗地講是指勞動者在某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每年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假期,也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年假”。

國務院20xx年休假規定

近日,國務院出臺《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在20xx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採訪時記者發現,現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不具備法律效力,企業對未休假給予的補償,也遠低於國家規定。

按照20xx年起實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假設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應得到的補償是2069元(3000÷21.75)×300%×5=2068.96元)。

提到補償,大部分企業職工表示並未享受過,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補償,也是象徵性的補個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過1000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採訪中發現,能夠執行此年假休假天數的單位並不多,出於個人和工作原因無法休假的情況佔據大多數。“我們的工作每人都負責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領導就會問,誰來替你。”在瀋陽某企業工作的小李說,對於績效考核的他們,年假只是嚮往,想休也不敢休。

由於《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缺乏對企業明確的約束和處理辦法,一直都是“看起來很美”。此次《意見》的出臺將休年假納入了勞動監察範圍,遼寧省人社廳表示,等待具體措施出臺,將嚴格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休假落實難在哪裡?

關於帶休休假難落實,早有討論。一個共識是:當前勞資雙方不對等,員工根本沒有話語權。更有學者指出,帶薪休假的落實涉及整個經濟結構的轉型。

休假制度安排是盤棋,牽扯到各部門各群體的利益博弈。帶薪休假的全面實施,需要相關制度安排的逐步到位和落實,尤其要上升到依法保障職工休假權的高度去完善頂層設計,畢竟這事關職工的基本權益和社會文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