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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優秀範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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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縣廣電大樓。

申訴狀優秀範文(通用17篇)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路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檔案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物件。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裝置、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使用者投訴閉路電視訊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定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2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於1xx5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電話:。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1x年x月2x日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的.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1x年認識, 1x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1x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5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1x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築面積達.11平方的x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於經營管理,從x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裡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裡,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x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在徵婚,稱:

42歲,廣西玉林容縣,女士,尋找一位年齡在45-52歲之間,居住在廣西南寧的男士。

婚姻狀況:離異

學 歷:高中及以下

職 業:自由職業

月 收 入:x1-3x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 高:15x釐米

籍 貫:廣西玉林容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並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餘,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容民初字第1x41號《民事判決書》

x年1x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容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後,被申訴人乾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後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捲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說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鑑於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x年11月1x日至x年12月2x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並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x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櫃檯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後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說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判決書這樣描述: “……其中,x年11月1x日至x年12月3收入款項系原告收取(3xx15.x元),x年12月4日至x年12月2x日的收入款項系被告收取(41x45.4元)……x年12月31日,原告與母親及妹妹(注:只有劉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沒有在場)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費時,雙方發生爭吵並互相推扯,在推扯過程中,原告母親上前勸阻時,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由於被告懷疑原告將家裡所有現金拿走,.....。”____ (x1)容民初字第x2x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此後,被申訴人不斷唆使街上的爛仔到店內搔擾滋事,強搶強拿店內的商品,x1年2月1x日,是申訴人大哥許文傑幫忙看店,被申訴人夥同父親劉廣森、母親朱依容、歐陽、黃媚、明胡紅等x人再次到店搬運物品,已經把二樓倉庫的商品特出商店門口,申訴人聞訊趕到阻攔,但被申請人父母上前糾纏住申訴人大哥許文傑,許文傑為避免物品受到哄搶,奮力掙脫,在撕扯過程中,被申訴人母親跌坐地上.....申訴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把店內部分商品轉到別處存放.....被申訴人又到工商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成劉燕芬名字,企圖強佔文明商店的經營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然而,到了一二審法官的手上,判決書被偷龍轉鳳成:

“x1年2月1x日,被告(申訴人)將“文明紙品店”價值元的庫存商品全部轉移搬走。由於店鋪貨架上已無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進貨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輔面進行經營(注:劉燕芬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自己進貨進行經營? 一二審法官把當事人當成什麼了?),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執。”____ (x1)容民初字第x2x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許某某存在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和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再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慮,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援” ____ (x2)玉終民一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

x1年2月1x日至3月1x日一直由被申訴人經營文明商店。

期間,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處理文明商店的協議:內容如下:

《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電車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3x元,發電機,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x5x元。

工商銀行存款一萬元,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5x元。

x年到x1年(美潔、老七、雕牌、納愛斯貨商,許某某、劉某某簽章欠款,許某某與劉某某各承擔一半費用)除外,劉某某簽名欠款與許某某無關。

以後文明商店兩間鋪面由許某某經營,工商、稅所等一切費用由許某某承擔,兩間鋪面租金、房產稅由許某某承擔。

備註:從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x日劉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備註:2),每月房屋按揭款,許某某、劉某某各一半(城北路x3號)

3)、現有的四個貨架未付款(劉某某預支的x元)四個貨架做好後,許某某應付劉某某x元,以後四個貨架款由許某某支付、許某某使用”

簽訂協議後,被申訴人在x1年3月1x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經營,此時商店內除貨架、無法搬運的物品外,商店已經被被申訴人清掃一空,《協議書》基本履行完畢。

x1年3月1x日開始,申訴人舉債自籌資金進貨,勉強恢復了文明商店的經營,被申訴人答應此店從此與自己無關,屬於申訴人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被申訴人沒有按協議交付按揭款,作為對應申訴人也沒有按協議支付給被申訴人協議約定1xx5x元。

x1年x月11日,被申訴人再次起訴離婚。

同時,被申訴人申請對申訴人個人經營的文明商店進行財產儲存,x1年x月2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盧粵惠在調查時發現,其實文明商店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已經按3月2日《協議書》處置完畢!

(法官)問:因為雙方於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

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劉:我也同意。——摘自x1年x月24日上午x時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詢問筆錄》

但到了二審法官的手裡,此保全財產行為變成了: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曾申請查封該商店財產,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____(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12頁。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x日劉某某夥同父母等x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朱依容與許文傑(申訴人大哥)糾纏時倒地,在一二審判決中,法官硬生生地時間提前到x年12月31日“被被告(許某某)推倒跌地受傷”,把朱依容在糾纏許文傑時跌倒變成了被許某某推倒!

明明是劉某某夥同父母等x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許某某為了財產安全所採取的必要保護措施,在《判決書》裡,法官硬生生地變成了“私自轉移佔有夫妻共有財產”

明明“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審法官的手上又變成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x日至3月x日由劉某某經營文明商店,但二審法院卻認定“並且該商店從x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訴人許某某經營收益。”

……

一二審法官為達到證明申訴人“轉移財產”和“實施家庭暴力”可謂煞費苦心,多處故意扭曲事實,應該不僅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於容州鎮城北路x3號的面積為.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傢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根據(x1)容民初字第x2x號《民事判決書》,“......1x年2月15日雙方自願到容縣容州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從1x年x月1x日起雙方又共同經營“文明紙品店”......x5年12月2x,原被告取得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面積為x2.2土地使用權......x年月x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及建築面積為5x1平方米的全部權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簽訂個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x元用於建房,......建成x層半的房屋(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x年1x月x日原告起訴離婚,......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兒子草擬的《協議書》上簽名,約定文明商店現所有的物品 ……歸原告所有……原告從此不再過問,但被告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x1年x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____ (x1)容民初字第x2x號《民事判決書》第1x、11、12頁。

被申訴人和一審法院均認可《協議書》,只是認為沒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

由此可見,在x1年3月2日後,許某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包括文明商店,但經此協議處置後,夫妻共同財產為以下幾項:

1、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x 層半.11平方米房屋一幢,(評估價為13x.x萬元)

2、劉燕芬欠的1x元;

3、鋪屋押金1x元;

4、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借款-214x4x.x4元。

5、城北路x3號房屋內部分傢俱、電腦、電視、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

因此原一二審把文明商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重複處分,是對申訴人個人合法財產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許某某與劉某某達成了《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於劉某某。……”

由於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部分財產(文明商店) 達成了以上協議,進行了處分,且已經實際履行,且財產已經處分完畢,沒有可恢復性。而且,《協議書》內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均具約束力!同時,申訴人在3月2日重新經營文明商店後,借款2x多萬元,也自認為是申訴人自己的個人債務,沒有主張由被申訴人分擔!

雙方對此《協議書》一直沒有異議,比如x1年x月2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詢問筆錄》

(盧法官)問:因為雙方於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後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劉:我也同意。

x2年1月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審筆錄》第3頁:

審判員 :本案起訴後,x1年x月24日法庭向雙方做了詢問筆錄,雙方對該詢問筆錄有何異議?

原告(劉某某):沒有異議,是事實。

被告(許某某):沒有異議。

夫妻財產分割的一個原則就是書面約定高於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對財產分割進行的書面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以書面約定為準,“夫妻財產約定”是屬於私法的範疇,而私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對夫妻雙方就具有約束力,一二審法院粗暴干涉,強制性判決重新分割屬於申訴人一方的私人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x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的:“三、......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房地產及房屋內的物品,......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位於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房地產及房屋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通過二十多年的漚心瀝血創造的物質財富,雙方均有權分享,任何人都無權私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x、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一、二審法院均以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為幌子,對於我們夫妻共有的.11平方米的x層房屋,全部判給被申訴人,難道申訴人就不值1/.11?一、二審法院如此恣意妄為,非法剝奪申訴人的的財產所有權,法律依據是什麼?

容縣和玉林中院的判決顯然與《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和《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背道而馳的,也是違背婚姻法的規定的,一二審法院均武斷地認定申訴人有“家庭暴力”、有“轉移財產”行為,實在是荒唐可笑,退一萬步說,就算申訴人有過錯,最多也是少分,總不至於要全部剝奪吧?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官雖有自由裁量權利,但此權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國《婚姻法》第3x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被申訴人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按該條規定,申訴人在一審時,法院根本就沒有就容縣容州鎮城北路x3號房的歸屬組織雙方進行過協商,沒有給申訴人許某某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機會,二審時雙方均主張要房屋,申訴人主張採用競價,價高者得,卻被審判長大聲喝斥,在調解過程中,申訴人一再提出願以1萬甚至更高的價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申訴人上訴後於x2年3月1x日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法院沒有組織評估!x2年4月x日申訴人再次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但都沒有得到中院的准許,申訴人被迫在開庭前單方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房屋價值為13x元,二審法院:“對證據11,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並且該報告是上訴人單方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評估的,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確認”被申訴人既提不出相反證據,又不申請鑑定,且申訴人庭上和調解時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願按評估價、甚至按15x、1、甚至x萬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訴人卻提出要申訴人要另外補償x萬元給被申訴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無理的要求,卻得到了二審法官的支援。

二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於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x2年x月1x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3

申訴人:任等 名社員

申訴代表人:任,男,1x年4月14日生,漢族,重慶市渝北區回興街道上灣12社社員,現住渝北區回興街道興科大道182號1單元2—1號。聯絡電話:、

申訴代表人:王,男,1x年11月17日生,漢族,住渝北區回興街道金石小區15棟3單元6—2號。聯絡電話:

申訴人因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號),和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於x年12月12日所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高法行終字第00286號)現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5號)和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於x年12月1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書》([]渝高法行終定第00286號)

2、請求人民法院受理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

申訴理由: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所作裁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並應對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進行實體審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只將事實審查到上訴人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20xx)125號]的訴權告知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並請求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的事實,卻並未查明重慶市人民政府給申訴人所告知的“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這一訴權,已經不復存在的這一重要事實(國務院經數年的研究和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二審法院沒有查清國務院法制辦經長期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並報國務院領導同意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重要事實,即,重慶市人民政府所告知申訴人的“可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這一訴權已不復存在的這一重要事實。二審法院也沒有查清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的事實(重慶市法制辦有設定障礙之嫌),從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事實:申訴人根據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但國務院在收到申請後,沒有給申訴人作出任何回覆(由於當時國務院對此類案件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正處於研究中,沒有定論),由於法律規定不能對國務院進行行政訴訟,又因為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沒有時限,因此,申訴人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後只能等待,申訴人多次向國務院郵寄了催促信,但始終未見回覆,在萬般無賴的情況下,申訴人才又轉向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國務院對徵用土地安置、補償爭議行政裁決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進行長期研究,而重慶市法制辦公室在得到國務院的研究結果後也並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由此耽誤了申訴人的訴訟時間,這一事實真相法院有責任查明。在庭審中申訴人向一審法院法官出示了剛收到的(由於剛收到,申訴人無法提前向法院提交)重慶市法制辦公室於x年9月6日給任作出的一份《答覆意見書》(編號:,新證據)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國法[]35號,申訴人根據《答覆意見書》獲得的檔案),而且,國務院的這一通知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但法官對申訴人所提證據和依據不予審查,且不予接收,因此,未將事實真相查明。申訴人在上訴時已將以上兩個檔案以附件的方式向二審法院進行了遞交,而二審法院在裁定時,也並未提及國務院法制辦經長期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並報國務院領導同意後,“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在本案中,申訴人是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和《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的,而國務院在經過了幾年的研究並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後又經國務院領導同意,才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在這裡首先要明確的是,國務院在研究徵地安置、補償爭議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時,申訴人無法參與更沒法左右,只能等待。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的研究結果後,並未告知申訴人以便及時提起行政訴訟,在這裡,被訴行政機關有故意設定障礙之嫌。

在一審和二審裁定中,法院對申訴人所提申訴人的“起訴所耽誤其超過起訴期限系因不屬於起訴人自身原因所致”的不認同的理由,都是申訴人所提理由不符合“自然災害、戰爭等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或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訴訟的情形。”在本案中,當事人所誤訴期雖然不符合自然災害和戰爭的情形,但這兩種情形只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一個事例,它並不具有排他性。本案一、二審法院將自然災害和戰爭用作評判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的唯一標準是嚴重錯誤的。在本案中申訴人是根據《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國務院申請的最終裁決,申訴人對國務院要對此類案件進行長期研究且最終“明確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和重慶市政府法制辦在得到研究結果後不告知當事人的這一事件完全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所誤訴期不是申訴人的主觀原因造成,申訴人沒有任何過錯責任。因此,申訴人所耽誤的訴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情形,因此,所誤訴期必須扣除。

至於兩審法院都認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書》選擇了最終裁決就不能再選擇行政訴訟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第一,《行政複議法》所規定的複議和訴訟二者只選其一是要在複議程式必須暢通無阻的前提下才符合的,第二,《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是《行政複議法》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國務院的最終裁決就是對省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一個行政複議審查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後,又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申請,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中,申訴人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就是對省級機關的行政行為的一個複議的過程,既然申請了行政複議撤回行政複議都能再提起行政訴訟,那麼,在複議程式已不能存在的本案中(國務院法制辦已經經徵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後,明確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的範圍),法院理所當然的是應當要受理申訴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至於訴期,申訴人在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後,國務院經長期研究和重慶市法制辦未及時將研究結果告知申訴人所耽誤的訴期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扣除,因此,申訴人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一案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立法目的]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本案中,申訴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行政機關告知的訴權一步一步的進行維權的,但最終是既不能得到行政救濟又不能得到司法救濟,那法律還怎麼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按照一、二審法院對本案的裁定,那麼,他們的裁定豈不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起訴所耽誤的時間是由於國務院對上訴人所申請的最終裁決是否屬於國務院的受案範圍進行長期研究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所致,申訴人對國務院要對徵地安置、補償爭議是否屬於國務院最終裁決範圍要進行長期研究且研究結果是“明確了徵地安置補償爭議不屬於國務院的最終裁決的範圍”的這一事實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此,申訴人的起訴所耽誤的訴期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情形,所耽誤訴期應當扣除。申訴人對《重慶市人民政府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決定書》(渝府地裁[20xx10號)的起訴在複議程式已不能存在和所耽誤訴期應當扣除的情況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8號)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因此,法院對申訴人的起訴應當受理。本案一、二審法院在對本案進行裁定時未將事實查清,沒有查清重慶市人民政府對申訴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訴權告知的其中一條選擇,已被國務院法制辦經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見後予以了否定和重慶市法制辦在得到國務院法制辦的研究結果後,未及時告知申訴人的這一重要事實。從而在裁定時作出了申訴人選擇了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就不能再選擇向法院起訴的錯誤裁定。本案一、二審法院在審理時,沒有對本案的特殊情況進行審查,沒有注意保護起訴人的訴權權利,將已經只有一種救濟渠道的申訴人的訴權仍以有兩種救濟渠道的訴權進行裁定是嚴重錯誤和完全不負責任的,他們的裁定完全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致使申訴人以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行政機關告知的訴權進行維權,卻既得不到行政救濟,又得不到司法救濟。因此,申訴人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本案一、二審法院的錯誤裁定,並責令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實體進行審理。

最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任等 名社員

年 月 日

申訴代表人: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4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後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餘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係農會分給我的,分後並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後(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餘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幹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幹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並出有書面證明,願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麼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餘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於______年歸還我後,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牆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後)。由於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麼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鑑於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階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複查糾正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構形式與上訴狀大致相同,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寫明“________申訴狀”或“申訴狀”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來由,請求與理由兩個部分。

①案件來由。

②請求與理由。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訴狀所提交的法院名稱、申訴人姓名、蓋章、申訴日期和附項。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5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1 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縣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不服*省高階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向 *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高階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

二、依法撤銷*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處字(x4)第*號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範圍及歷史簡況。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位於銀山,由山頂而下沿銀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爭執。申訴人原屬於甲縣管轄,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界線屬於原甲縣與乙縣的邊界線。1960年4月,申訴人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其所屬土地隨之轉移乙縣轄區。劃歸乙縣後,申訴人從來沒有與一直屬於乙縣管轄的 B村委合併,各轄區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兩縣的邊界線管理和管業。歷史以來,爭議山場的水源流向申訴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幾十條渠道(涵道),供申訴人4000餘畝農田灌溉和廣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證明原判決認定的爭議山場屬於原*村地主山場。

《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銀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塊”的字樣,本案爭執的銀山面積多達5000畝,分南北兩面,“二份”、“一塊”的字樣不可能包括本案整個銀山爭執範圍,更不能證明包括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如果該合同包括整個銀山,而標明“二份”、“一塊”的字樣就毫無意義!由此原判決以《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認定“銀山屬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場”明顯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認定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未作分配,由當時的B鄉管理”與事實不符。

其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整個爭執範圍原屬於*村地主山場,從而不存在整個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其二,土改時申訴人尚屬於甲縣管轄,即便乙縣土改也改不到甲縣!因此,屬於申訴人的銀山南面山場不可能被B鄉“土改時予以沒收”。

(三)、《1962年B公社 處理意見》(以下簡稱“B公社 62意見”)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行使了權屬管業,更不能證明對申訴人南面山場進行了管理和管業。

原判決以《B公社62意見》規定的“為了保護好水源,如 銀山…… 一帶由公社管理……”認定銀山由B村委(原來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首先,該意見第一段最後一句規定:“請各生產隊幹部、社員認真研究討論,通過社員代表會,正式通過……”,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見》沒有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實際管理。

其次,根據《人民公社六十條》(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規定可知,“公社”對其轄區各生產隊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職能,不是所有權能;鄉和公社一級組織一般不屬於山林土地權屬主體,即使原屬於鄉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給各生產隊,因而當時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權屬主體資格。

其三,即使該意見出現“銀山”二字,也不足以證明整個5000畝銀山歸B村委管理,不足以證明當時的B公社管理範圍包括了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

(四)、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問題。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同樣不能證明B村委在申訴人的南面山場行使權屬管業,在山場北面一帶燒炭等管理、受益與申訴人南面無關。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為,也未取得申訴人同意,屬於侵權行為。

三、銀山南面山場權屬申訴人所有這一事實歷史悠久、真實可信、不容否定。

(一)、幾十條涵道充分證明銀山歷史以來屬於申訴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訴人4000多畝農田需要銀山的水源灌溉,為此申訴人修建了十幾條明渠,幾十條暗渠,渠道(涵道)名稱有: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水源流經幾十條渠道分別通往申訴人的農田和村莊,至今依然供申訴人村民的生產、生活用水。這些涵道歷史悠久,類似新疆的“坎兒井”,具有重要的考古價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確權證據,能充分證明銀山系申訴人水源山這一事實。但從始至終,政府和法院辦案人員對這些與申訴人主張山場權屬息息相關的涵道置之不理、極力迴避。

(二)、原甲縣誌證明銀山以南歷史以來權屬申訴人所有。

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說明,銀山由山頂至銀江以南為甲縣,以北為乙縣;同時記載有銀江(銀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獨田港、吝田港等)。原判決認為:“1992年甲縣誌點校本,其關於銀山、銀江之內容是複製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內容,亦非正式版縣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其否定理由犯了嚴重的邏輯性錯誤。

第一,申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縣誌點校本,來源於甲縣地方誌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該書註明其內容系複製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由此說明民國十八年版甲縣誌是真實存在的。複製版不是影印件,其載體是一本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內容與原版一致,只不過在原版的基礎上加了標點符號;又之所以稱為“點校本”,因為經過歷史的發展變化,甲縣的人文、轄區等也發生了改變(比如申訴人已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縣誌辦需要修正原縣誌內容,故而稱為“點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縣誌不是複製民國十八年版內容的點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內容就不再記載銀山了,反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正是“複製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二,原判決對縣誌記載的原兩縣邊界線不採信,那麼請問,1960年4月以前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在哪裡?!原判決應該證明原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由此否定申訴人所主張土地權屬界線的錯誤性,這樣才具有說服力,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隊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關於水塘、水田、涵道、堰壩、水源山場的決議》(以下簡稱“A大隊62決議”)真實、有效,足以證實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業事實。

《A大隊62決議》規定了銀山相關引水涵道安排給各生產隊管理和維護,並規定“加強對我的水源山東山、銀山的管理和保護”,證明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業事實。但原判決以“該決議無簽名、無落款和加蓋公章”為由不予採信。申訴人認為該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我國實行重要的農業政策,即“四固定”。《 B公社62意見》和 《A大隊62決議》均出現在這一時期,充分體現當時各地執行農業政策的緊迫性、嚴肅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隊62決議》的出現與國家的重要政策緊密相連,不是寫著玩的,沒有簽名蓋章不足以說明它不真實。同時,該決議不僅規定了對銀山進行管理和保護,還規定了將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引水涵道分別落實到各生產隊管理。這些涵道毫無疑問屬於申訴人(原A 大隊)所有,難道《A 大隊62決議》規定由申訴人管理這些涵道會有假不能採信嗎?如果不是申訴人管理的,那是誰管理的?!

第二,當時的申訴人屬於生產大隊(A大隊),根據《六十條》的規定,生產大隊屬於鄉或公社的下一級組織。當時的B公社比A大隊地位高一級,其製作的《B公社62意見》代表“公社”的單方意志,體現基層政府的政權,必須有落款和公章。而《A大隊62決議》標題下注明:“六二年元月五日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由此說明,該決議內容已經正式通過,它代表全體村民的共同意志。對於當時的生產大隊能夠把村民會議內容手寫成如此規範的書面決議已經很不錯了,怎麼能苛求非要簽名蓋章不可!?

由上可見,原判決強求申訴人《A大隊62決議》須簽名或蓋章才能採信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A大隊62決議》的內容與申訴人提舉的其他證據和事實吻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足以採信。

(四)、《五三協議》影印件與其他證據證明內容吻合,證明銀山以南屬於申訴人所有。

申訴人提供的《五三協議》影印件,由於年代久遠,保管不善,沒有找到原件。但該影印件與申訴人的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吻合,因此可以採信。

(五)、申訴人劃歸乙縣後,山林土地沒有變動,“四固定”也沒有把申訴人管業的銀山南面固定給本案其他當事人,仍以歷史習慣管業。

在本案發生前,申訴人村民在爭執山上燒炭、砍柴、建房、葬墳墓,山上有舊村遺址、墓碑,另有燒炭合同,證明申訴人歷史以來對爭議山場行使所有權權能。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證據有:甲縣誌、涵道現況、《62決議》、燒炭合同、舊村遺址、墓碑等。

終上所述,銀山由銀江以南,權屬申訴人所有,原判決維持*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確認銀山屬於B村委所有,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用一紙法律文書否定千百年的歷史真相,否定幾代地方史志編纂人員歷經千百年考證的縣誌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現實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訴人悲憤至極!為了還事實真相,給毫無關係背景的老百姓一個公平、公正說理的機會,申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懇請支援!

此致

*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經濟合作社

1社社長: 2社社長:

3社社長: 4社社長:

5社社長: 6社社長:

7社社長: 8社社長:

9社社長: 10社社長:

11社社長: 12社社長:

年 月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6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等。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某某的刑罰。

事實與理由:

事實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實,相關法律依據等)

據此,申訴人請求 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節等,並依法從輕處罰。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影印件____份。

相關證據____份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7

申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住址)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

被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 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①標題: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②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訊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 正文應包括: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②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 尾部應包括: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申請書,敘述的事實應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請求事項要簡明扼要,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8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1xx年11月2x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號4x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1x年x月2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街1x號第三幢5x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xx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665xx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xx元從x1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x週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x41x5x.5x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xx4.x4元變更為44x4x1.x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 年1月1x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為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x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xx3房、雍景園E2- xx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x元,xx3房裝修款1x.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x1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1x年12月6日轉出的2x萬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x月2x日從股票帳戶轉出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x年1x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x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登出”,並沒有告之登出的原因,也沒有告之登出的時間和登出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登出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帳戶內餘額5x元、帳號為帳戶內餘額143.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帳戶內餘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x4x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於宋廣生從x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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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x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中中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9

申 訴 人(原審被告人):方,男,出生,廣東省xx市人,住xx市xx鎮xx村新興路號,身份證號碼,現押於xx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代理律師:劉,廣東律師事務所分所律師。

申訴人認為xx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東二法刑初字第5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申訴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訴人不服該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xx市第二人民法院“()東二法刑初字第5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對本案進行再審並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理由:

一、涉案的事實經過

晚11點,申訴人與陳桂桃、陳惠如、陳壽穩、阿超、阿連六人在x村1國道路段行走,被從後面開摩托車行駛路過的方發枝、方發東差點撞上,於是雙方發生糾紛並爭吵,方發枝、方河東二人拿防盜鎖追打申訴人等人,申訴人在逃跑途中碰見騎摩托車的陳建強,陳建強問是怎麼回事,申訴人將情況告訴陳建強後。陳建強即騎摩托車帶上申訴人與陳桂桃到胡記大排檔找到正在吃夜宵的方發枝、方河東理論併發生了打鬥,打鬥中陳建強頭部受傷,由於得到胡記大排檔老闆制止,雙方打鬥結束。打鬥結束後,陳桂桃自己離開了,陳建強則要申訴人陪他去醫院看傷並回住處拿錢,於是陳建強就騎摩托車載申訴人到陳建強的元心村租房處,陳建強自己上了樓,申訴人則在樓下等陳建強,過了半個小時左右,陳建強與一個叫“牛仔”和一個外地人從樓上小來,然後申訴人就上了陳建強的摩托車,另外“牛仔”和那外地人也坐了一輛摩托車。申訴人坐上陳建強的摩托車後,陳建強並沒有告訴申訴人要去哪裡,就開車從元心村往xx村方向行駛,到元心村第二工業區路口時,陳建強看見剛才與我們發生打鬥的方發枝、方河東在第二工業區路口的一店外,就下了摩托車朝方發枝、方河東追去,學會故意傷害罪 輕傷。與陳建強一起來的“牛仔”、外地人也下車跟著陳見強去追,申訴人則沒有下車而是扶住陳建強的摩托車。申訴人在扶車時看見陳建強用刀砍了一個人手腳。陳建強砍人後又開摩托車帶申訴人回到陳建強的出租屋,這時牛仔也回來了,牛仔說他砍了一個人的頸部,可能將人砍死了。事情發生後,申訴人由於害怕這事牽連到自己,於是就一直躲藏,直到到仙橋派出所投案交代情況。

二、申訴人認為自己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具體行為,申訴人的行為不符合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1,申訴人與陳桂桃等人在路上行走差點被方發枝、方河東撞上發生糾紛被方發枝、方河東追打,申訴人碰見陳建強後,與陳建強、陳桂桃一起去到方發枝、方河東吃夜宵的胡記大排檔理論併發生打鬥,方發枝、方河東並未受到任何傷害,反而是陳建強頭部受傷。這次打鬥行為申訴人雖然參與了,但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申訴人在胡記大排檔與方發枝等人之間發生的打鬥行為並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2,在胡記大排檔打鬥結束後,陳桂桃獨自離開,而申訴人是為了陪陳建強去醫院看傷才與陳見強一起回陳的出租屋處的。陳建強在此期間並沒有告訴申訴人要去毆打報復方發枝等二人,申訴人也沒有毆打報復對方的意思向陳建強流露,同時更沒有指使或要求陳見強去毆打報復對方的語言行為存在。當陳建強從他的出租屋出來並騎摩托車載上申訴人,申訴人只以為是去醫院看傷而已,陳建強沒有告訴申訴人他是要去報復對方,申訴人對於陳建強要報復對方的想法一無所知,更沒有共同傷害對方的主觀故意。

3,申訴人上了陳建強的摩托車後,陳建強搭載申訴人從元心村到xx村第二工業園區路口,在看到方發枝等二人後即下摩托車並去追砍方發枝等,與陳建強同來的“牛仔”、外地人也跟隨陳建強去追砍方發枝等二人,申訴人當時只是坐在陳建強的摩托車上,只是看見了陳建強、牛仔、外地人用刀去追砍方發枝等二人,申訴人並沒有參與陳建強等人對方發枝的共同致害行為,陳建強等追砍方發枝等二人並造成傷害後果與申訴人在法律上沒有關聯,申訴人只是這次打鬥事件的目擊證人。

刑法所講的共同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學會故意傷害罪判刑。具體地說,“共同故意”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問具有意思聯絡。

從上述1、2、3方面都可以看出,申訴人搭載陳建強的摩托車到陳建強元心村出租屋處的目的是陪陳建強去醫院看傷並回來拿錢,申訴人不知道陳建強從出租屋出來後要去報復方發枝,陳建強也沒有告訴申訴人要去報復毆打方發枝,因而申訴人與陳建強之間並沒有共同傷害方發枝的意思聯絡,不存在申訴人知道陳建強要去傷害方發枝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裡態度,故,申訴人搭載陳建強的摩托車被陳建強從元心村載到xx村第二工業園區路口,申訴人搭載陳建強摩托車的行為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申訴人與陳建強就有共同傷害方發枝的主觀故意存在。

三、xx市第二人民法院“()東二法刑初字第55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申訴人結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該認定屬於主觀臆測和推斷而沒有證據。

1,《判決書》11頁認定:被告人方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害人方河東的陳述,證人陳桂桃、陳壽穩的證言以及被告人方在公安機關的初期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而且上述證據證明的事實相互關聯、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於《判決書》所列的證據,申訴人認為恰恰不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罪的共同主觀故意,理由有:

A 、被害人方河東證言證明:“方河東與方發枝在胡記大排檔結賬後,他與方發枝去到歡樂世界對面的小賣部並坐在旁邊的桌球檯上,後有四名男子騎兩輛摩托車過來,該四名男子下車各拿一把長3x釐米的水果刀追砍他和方發枝。其中兩人追砍方發枝,兩人追砍他”(見《判決書》P6頁第2—x行)。按照方河東的證言,持刀砍方發枝和方河東的是四名男子,如此證言成立,即應證明了申訴人有直接用刀追砍被害人的行為存在,但《判決書》P11頁第2x—22行卻又認為:“從本案現有證據顯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方有直接持刀砍傷兩被害人的行為”。這一認定就足以說明了被害人方河東的證言不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

B、證人陳桂桃的證言證明:“在胡記大排檔打鬥結束後陳建強就叫他先回去,而陳建強則載著方向行離開”(見《判決書P6頁22行至Px頁第1行》)。本案兩被害人是被陳建強與牛仔和一個外地人在去第二工業園路口的一家店門口砍傷致死、致傷,當時陳桂桃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在一起,也沒有與陳建強在一起,事後也沒有得見過方或者陳建強,陳桂桃的證言又如何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呢?

C、證人陳壽穩的證言證明: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到次日凌晨聽說有人被砍傷了”(見《判決書》Px頁第1x行),陳壽穩的證言所證明的內容本來就屬於傳來證據,這也不可能證明申訴人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證人陳桂桃、陳壽穩後來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在一起過,法院判決卻可以用這兩人的證言證明申訴人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並且還認為這些證據相互印證,不知這印證從何而來?

2,《判決書》認為申訴人在庭上辯解發案時是陪陳建強去醫院看傷不知道陳建強持刀去報復被害人的辯解意見,法院查實從陳建強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間路段有醫院,申訴人與陳建強等人駕駛摩托車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現場,所以申訴人的辯解明顯不能成立,不予採信。聽聽故意傷害罪判刑。申訴人認為法院用這種方式來否定申訴人的辯解是非常不客觀的,也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

A、在胡記大排檔打鬥結束後,陳建強頭部受傷流血這有陳桂桃的證言可以證實,陳建強要申訴人陪他去看傷是合符常理的;

B,、從陳建強居住的元心村到xx村,中間路段有醫院,申訴人與陳建強等人駕駛摩托車直接去到xx村的作案現場,這隻能說明陳建強沒有帶申訴人去醫院看傷,而並不能否定申訴人的辯解,也不能因為中間路段有醫院而陳建強不去就醫就推斷出申訴人有故意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C、陳建強是否要申訴人陪他去看傷,陳建強可以證明。不能因為陳建強已死沒有留下對申訴人有利的證言而否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同樣,本案被害人是否與陳建強、牛仔、外地人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陳建強、牛仔以及外地人這三人都是可以證明,現在不能因為陳建強死了,牛仔、外地人又沒歸案就武斷推斷申訴人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這對申訴人是極端不公平的,這是不符合證據採用原則的。

第三:本案對申訴人的有罪判決只是為了平息受害人一方的情緒而犧牲申訴人的正當權利,申訴人成了方發枝死亡一案的替罪羊。

1,本案的發生在起因上申訴人有一定的過錯,但申訴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申訴人等在被方發枝追打後,遇見陳建強並於陳建強一起到大排檔找方發枝理論並打鬥,這件事申訴人有錯,但該次打鬥不構成犯罪,該次打鬥只是後來陳建強要報復方發枝的起因。

2,陳建強被方發枝打傷頭部後要申訴人陪他去看傷,申訴人搭載陳的摩托車到陳的住處以及後來陳又搭載申訴人到xx村第二工業區路口,這一過程中申訴人沒有任何傷害受害人的主觀故意,陳建強與牛仔、外地人共同傷害本案受害人,按罪責自負的原則,也只應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申訴人搭載陳建強摩托車的行為與陳建強傷害他人的行為是不同的。

3,本案從xx市區人民檢察院對申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到xx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不起訴決定書》,再到法院對申訴人作出有罪判決,案件的證據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為何對案件的處理卻大不相同?難道由於本案的真凶陳建強已死、另兩位真凶又不能歸案就非得將不是罪犯而當時在場的申訴人判刑以此撫慰被害人家喪失親人的痛苦?

最後,申訴人認為本案《判決書》判決申訴人有罪缺乏證據支援,屬於認定事實不清,據此作出的判決必然經不起法律的檢驗。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還申訴人清白,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x4條的規定提出申訴,望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

申訴人:方 代理人:廣大律師事務所劉律師

年 x 月 1x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0

申訴人;(原審判決.裁定原告,二.三.四審上訴人)杜斌.男.生於1x年3月8日.漢族.國中文化程度.住陜西省鳳翔縣栁林鎮栁林村三組。身份證號;.郵編;.電話;0917--。

被申訴人;(原審判決.裁定被告,二.三.四審被上訴人)鳳翔縣醫院。郵編.電話;0917--。

法人代表;王輝任該院院長。

申訴人因醫療侵權糾紛一案,對鳳翔縣人民法院(20xx鳳翔民初字笫366號判決.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寶市中法民一終字笫248號判決.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寶市中法民監字第60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20xx)陜民申字第521號裁定不服,故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

請求亊項;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陜民申字第521號判決.裁定終止執行的駁回。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或者指定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判令被申訴人承擔申訴人身體健康受到非法傷害後的治療.誤工.陪護.索去藥品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耒的訴訟費用,旅差.影印資料及後遺症至治疔痊癒等一切合理費用。

亊實與理由;

申訴人不服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陜民申字第521號判決.裁定依法申訴的理由是原審判決.通知.裁定程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等,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的裁定程式違法;

1.申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亊訴訟法】笫179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第(一)(二)(三)(四)(六)(八)(十)(十二)及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申訴人右眼40年前失明,現鑲一玻璃義眼球。20xx年9月13日傍晚砍柴時不慎將小木屑等異物濺入左眼角膜內,14日貸款,15日去鳳翔縣醫院門診治疔。當天上午取出表層角膜異物後,門診醫師建議;"住院觀察幾天"。申訴人耒在住院部選擇醫院時首先提出;"你們看.我的眼病能治好就住在這裡,若沒有一定的把握,我去寶雞的醫院?"眼科翟主任舉例;"你這一點傷不算啥,縣花炮廠的人把眼炸的流血,我們這裡也給能治癒了。捨近求遠你不方便!"申訴人仍不放心怕萬一再有個閃失,後半生就要在黒暗中艱難模索度日月。又託夲村在縣醫院工作按摩的孔醫師去找他的好友翟興,申訴人的家屬當場聽到翟主任表態並要孔醫師動員申訴人住下。隨後經診斷;①左角膜異物;②左角膜穿通傷。經過26天的住院診疔,於10月11日以;"左角膜異物治癒,左角膜穿通傷治癒。"通知出院,申訴人當天深感視物模糊不如住院前,翟主任解釋;"放大的瞳孔未索,慢慢會好的"出院後,申訴人按照被申訴人醫囑每隔三天覆診一次,連續複診了三次,視力更加模糊看物不清。

3.因申訴人情況特殊,為挽救僅有一隻眼的光明不能再耽誤時間,20xx年10月25日去寶雞市人民醫院眼科,經檢查診斷確認為;"1左角膜異物取出傷後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傷性白內障"。並建議患者;"住院治疔"。(該門診病歷被申訴人在20xx年6月9日蓋有鳳翔縣醫院大紅印公章的答辯狀中自認)即;"以寶雞市人民醫院就診斷病歷為證。"(見答辯狀第3頁第3行)笫二次庭審中申訴人以此為據,就能夠證明醫疔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糸及存在醫療過錯。被申訴人自知理虧對此據未辯答,白審判員插言;"門診病歷上沒有醫院公章,不能用作證明使用。"一審法院在神聖旳國微下,駁斥申訴人的辯證,替被申訴人掩蓋違法行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笫74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對已不利的亊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因此,夲案就進入了名曰救死扶傷的白衣天使,喪失醫德給申訴人把僅有的一隻眼治瞎了;名曰胸戴公平公正帶有天平審判微的審判人員,貪圖不當得利殘無人道把心瞎了的結局。

4.申訴人並沒有強詞奪理在無理取鬧,有據證明被申訴人由於過於自信損害鏈條頻繁傳動,形成了不能用嘴說脫存在有損害亊實的行為;

①左眼角膜異物未取盡;

②二次手術後不使用抗生素消炎預防感染;

③利用職權索取賣給患者藥品240餘元;

④兩次處方開三瓶禁忌眼水;

⑤超劑量使用地塞米松,其說明書載明會導致產生下列的病態;

㈠外傷性白內障

《1》寶雞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

《2》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門診病歷;

《3解放軍第三陸軍醫院診斷證明;

《4》西安市第四人民醫院門診病歷;

《5》金臺區人民醫院診斷證明;

《6》寶雞中醫醫院診斷證明;

《7》千陽縣人民醫院作白內障術的診斷證明。

《8》被申訴人自認存在白內障的證據;

【1】答辯狀;

【2】答辯狀補充意見。

㈡由於上述違規行為,導教申訴人無因患上了併發症和後遺症;

【1】20xx年11月13日作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仍治療了取不離手的眼底充血。20xx年8月19月被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視力【盲】殘疾二級。

【2】糖尿病(陝西省西風酒廠職工醫院診斷診證明

5.20xx年7月15日笫二次庭審中,被申訴人利用醫患糾紛發生後,雙方現場未封存病歷資料之機,偽造簒改了患者的住院病歷,病歷共三頁,其表現在;

(1)紙質不一,上下兩頁紙色白,中間一頁微發黃;

(2)右下角頁數編號字型不同;

其一.第一頁是手寫體7;

其二.笫二頁為印刷體8;

其三.笫三頁又成了手寫體9;

(3)上下兩頁與中間醫師署名簽字的筆跡不一致。

(4)鳳翔縣人民法院對被申訴人偽造篡改的此據,在7月15日的笫二次開庭中未經雙方質證,隨後認定為有效證據交給寶雞市醫學會在鑑定中使用。

(5)鳳翔縣人民法院對被申訴人偽造篡改的病歷不但未依法追責任,反而加以認定使用。違反【民事訴訟法】笫102條笫一款笫(一)項;"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笫二款;"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依法追究刑責任。"

(6)鳳翔縣人民法院喪失了審判原則的底線。民法規定;民不告官不究。其有義務應當圍繞申訴人提出的訴求收集證據,秉公辦案。但是,其道行逆使偏要為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掩蓋客觀事實而偽造假證耒反駁申訴人的正當合法訴求,該行為與公平.正義是水火不能相容的。

5.鑑定出胎不正,多疵一舉,不該在夲案出現的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①申訴人對住院病歷提出了異議,白審判員當庭講一些與夲案無關的亊,佔用時間轉移提問話題並不提示被申訴當庭答辨,

②庭審中,被申訴人未根據【若干規定】笫4條笫一款笫[八]項;"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疔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糸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③荒謬的鳳翔縣人民法院並未依法判令,被申訴人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糸及存在醫療過錯的民事責任。為掩蓋有損害的事實,進行了枉法作案,其行為表現在;

(1)鳳翔縣人民法院指定20xx年7月12日為雙方舉證日,被申訴人在當天,未依據【若干規定】笫25條之規定提出口頭和書面的鑑定申請。

(2)庭審中,被申訴人未主動提出鑑定的要求。鳳翔縣人民法院應當以雙方提交的證據,認定亊實依法判令。但是,白審判員就不認申訴人提供有損害事實的證據,以"國家早有規定,人民法院為查清事實,收集證據不受法律.法規及時間上的限制。"為由並責令被申訴人在五日內提交鑑定材料。(見當天庭審筆錄)

(3)鳳翔縣人民法院在在審理夲案中未經醫患雙方同意,沒有法律外的特權以職權命令醫方單獨啟動裡勾處連的鑑定程式,陰奉陽違啟動了鑑定程式,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笫5條;"開庭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6.需要由人民法院勘查或者委託鑑定的,進行勘查或者委託有關部門鑑定;"之規定表明,需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的應當是庭審前,而不是在庭審中。

(4)鳳翔縣人民法院言行與法不一,口頭以法院為查明事實,行動上又不根據醫疔侵權案的證據要求提出書面鑑定的目的。僅用被申訴人單方的申請,有悖【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笫11條;"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5)鳳翔縣人民法院若想查清事實,就不該將被申訴人偽造篡改的病歷作為鑑定資料,交給寶雞市醫學會。同時,應將在判決中準備認定申訴人出院後,在多家醫院治疔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作為鑑定資料提交給具有司法鑑定資格的機構.註冊人員。沒有法律依據委託寶雞市醫學會鑑定,其沒有在司法機關注冊登記。

(6)鳳翔縣人民法院忘記了自已是在代表國家在行使公平正義的審判,其行為是站在被申訴人的辯護律師角度,而律師不敢想又做不到在收集證據,至於對證據耒源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認為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隻要有證據就行,客觀事實的存在是個方的,有虛假的證據就能認定為圓的。

(7)鳳翔縣人民法院在笫三次庭審質證中,以職權駁奪了申訴人對鑑定提出的異議,強行認定了寶雞市醫學會出具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為據。認定此據違反【若干規定】笫34條;"'當亊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亊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同時,認定沒有司法鑑定資格的證據為審判依據,有悖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參照【醫疔亊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笫2條;"因醫疔亊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人民法院對司法鑑定申請和司法鑑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6.應當依法中止的鑑定,在鳳翔縣人民法院虎架與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權威力支援下,有了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載明"門診病歷與住院病歷檢查雖然不相符…"就證明其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法律根據;

1【條例】笫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全中止組織醫疔亊故技術鑑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2衛生部【醫疔亊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笫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疔事故技術鑑定;(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3按照上述兩條規定,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認定為;依法應中止已是喪失了法律效力的證據。

7.故寶雞市醫學會出具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對申訴人在上述提出的五項有損害結果的事實一項未進行確認,超岀了訴求的範圍,不符合夲案訴訟的主體,明顯依據不足。

8.鳳翔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鳳翔民初字笫366號判決;在陳述中張冠李戴為;"且被吿所舉之(醫療亊故鑑定書)證明"(見一審判決笫3頁笫19行)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報院審判委員會研究並作出決定。"(見判決笫1頁笫11行至笫12行)

9.鳳翔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鳳翔民初字笫366號判決.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寶市中法民一終字笫248號判決.和(20xx)寶市中法民監字第60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均對鳳翔縣醫院…處方,典必殊藥品說明書;寶雞市人民醫院診斷證明;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門診病歷;解放軍第三陸軍醫院診斷證明等認定為有效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訴人的醫疔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糸及存在醫療過錯。但是,三審自打嘴巴,又均不依法認定鳳翔縣醫院的醫疔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糸及存在醫療過錯的亊實。具體表現在;鳳翔縣人民法院未向寶雞市醫學會提供自認的上述證據,鑑定中申訴人提供的,寶雞市醫學會又不予以認定;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未用認定的上述證據去審查,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在前後互相矛盾中,認定醫學會的鑑定為據失去了法律規定的關聯性。

9.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xx年6月28日受理了本案,其製作的法律文書系20xx年11月9日,審理期133天推遲了結案近兩個月。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受理審查民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笫32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和【民亊訴訟法】笫159條;…

二.原四審判決以醫療侵權糾紛案由審理,採信的【條例】規定是處理醫亊故的證據,牛頭對不上馬尾,把鼻涕與囗水混淆在一起,四連冠重蹈覆轍無有法律規則的支援;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笫177條笫二款;"…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在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失控,成了擺設;

(1)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在笫四審中換湯不換藥,仍然認定"杜斌與鳳翔縣醫院的醫療侵權糾紛一案…"(見四審裁定第1頁笫8行)

2.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沒有用科學的技術手段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作出的認定亊實模梭兩可,存有瑕疵不經一駁,有悖立法的夲意。幾審法院草率認定其為侵權糾紛證據,缺乏關聯性與合法性,歪曲了立法的夲意表現在;

(1)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適用的法規根據是【條例】笫2條.笫33條;"夲病例不構成醫療事故"。(詳見鑒定)

其一.適用【條例】笫2條;"夲條例所稱的醫疔亊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疔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亊故。"適用該條的依據應當依法認定為"醫疔事故"。

其二.適用【條例】笫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疔亊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療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處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疔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出具的鑑定,並未明確認定是上述六種中的某一種或者是六種全屬,籠爾統之含乎其詞認定不清。

(八)鑑定書的內容製作缺少【條例】笫31條笫二款笫(五)項;"醫疔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認定。幾審法院在原判決中擅自加上認定;"被申訴人無過錯行為。"

(九)鑑定結論違反【條例】笫3條;"處理醫疔亊故,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十)鑑定糸xx年10月10日受浬,同年11月1日岀具,認定其為有效證據有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冋題的決定】笫2條、9條、18條之規定。

3.鳳翔縣人民法院,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審理,在三次審理中形成的枉法作案,其行為表現在收集.採信證據時注重了主觀性.片面性.表面性。未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違反【民亊訴訟法】笫64條笫三款.

4.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不行使上級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不依法審查確認原判採信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從表面主觀認定"一.二審法院依據寶雞市醫學會關於夲病例不構成醫疔事故的鑑定結論,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詳見四審裁定第2頁倒數第4行-3行)

5.在四審法院醫疔侵權糾紛案卷記憶體有申訴人在幾審中請求増加,變更的訴狀,迴避鳳翔縣人民法院審理夲案的申請書,無因果導致產生的併發症和後遺症;外傷性白內障.糖尿病診斷證明,視力【盲】殘疾二級殘疾證。被申訴人偽造篡改的住院病歷.三次使用禁忌眼藥水處方購藥發票.住院26天使用地塞米松賣28支的收費單.利用職權索取藥品的處方.醫囑単.禁忌.超量藥品說明書,住院收費單.答辯狀和醫疔亊故鑑定申請書,庭審筆錄,診療規範教材佐證,證據確鑿。足以證明醫疔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糸及存在醫療過錯。能夠證明寶雞市醫學會出具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顯失司法公正。

6.法律規定;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行為的民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即侵害亊實,行為違反法律,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糸,行為人有過錯。醫療行為只要具備這四個要件,行為人就該承擔民事責任。其中,違反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糸,是責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前題和條件。

三.原四審判決,裁定均以醫疔侵權案由進行審理,被申訴人未根據【若於規定】笫4條笫一款笫[八]項之規定,舉出合法證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鳳翔縣人民法院,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未對上訴請求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拋開訴求審理違反【民事訴訟法】笫7條;

(1)鳳翔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鳳翔民初字笫366號判決;以醫疔侵權案由審理,又認定寶醫鑑(20xx)014號鑑定為據,互相沒有關聯;依據.【民法通則】笫106條.笫119條"駁回了原吿杜斌的訴訟請求。"(見一審判決第3頁倒數第2--1行)適用民法通則駁回有損害結果的事實的醫療侵權,明顯是在踐踏法律,嚴重違背了立法的夲意。

(2)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xx)鳳翔民初字笫366號判決,依據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為據,未審查其合法性及原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查後應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反之作岀(20xx)寶市中法民一終字笫248號判決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判處得當,上訴人杜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夲院不予支援。'(見判決笫5頁笫1行至笫2行)未有適用法律的正確與否確認。

1有悖【民事訴訟法】笫153條笫一款;(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2有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0年11月7日函告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法研41號請示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對醫療亊故鑑定結論雖有異議,但不申請重新鑑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亊案件受理。"【以下簡稱覆函】之規定就未有根據支援認定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醫疔侵權糾紛證據。

2.申訴人沒有申請重新鑑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法律根據認定原判用鑑定證明的亊實清楚,更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判處得當一論。

3申訴人提出不服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寶市中法民一終字笫248號判決,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責任和義務查清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笫151條.笫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覆函】之規定,應當依法糾錯撤銷原判,裁定再審。但李黎明審判員根夲就不對上訴的請求亊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其枉法作案的行為顛倒是非,荒唐的作出(20xx)寶市中法民監字第60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通知中陳述;'原判認定事實是正確的,適用法律並無不當,你的再審理由不足不能成立。'(見通知倒數笫5--4行)同時將原判決未適用法律認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成了此地無銀三百兩。讓人見笑,如;

1足以推翻原判發現提供的新的證據,不認是新證。

2案卷內有前二審提交法院被申訴人在診疔行為中違規導致產生的併發症與後遺症有證可查,應當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的民事責任。反之撥弄是非,有意轉移訴訟対象,將由被申訴人導致產生的併發症與後遺症混淆黒白無據認定;是申訴人從鳳翔縣醫院出院後在其他醫院所致。

3違反【民事訴訟法】笫151條.笫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覆函】之規定。

4.申訴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笫151條和笫15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覆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中明確指出;'【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低於【民法通則】;但由於【條例】是專門處理醫疔事故的行政法規,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亊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處理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以(條例)為據。但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糾紛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和笫119條規定處理。受害人的損害必須給予救濟。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體健康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損害,致害人就應當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在有的情況下,雖然患者身體因醫疔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了傷害,但是經過鑑定醫療機構的行為不構成醫疔事故的,當然不能作為醫療事故處理。但醫疔機構仍應當對患者身體受到的損害承擔醫疔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因為醫疔機構的過錯行為不構成醫疔事故,就不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人的最基夲權利,尊重保護人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和法律確定的基夲原則。不管什麼的侵權行為,只要損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應當給予經濟賠償,這既是我國法律給受害人最基夲的救濟方式,也是憲法中關於保護人的基夲權利的具體體現。'之規定,向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岀了再審申請。

(1)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對申訴人不服(20xx)寶市中法民監字第60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提出認定亊實證據不足的訴求和適用法律違反法律溯及力的規定。不審查不認定,完全罝至不理。

(2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仍依據寶雞市醫學會出具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醫疔侵權案的證據。荒謬的作出(20xx)陜民申字第521號判決.裁定,無有法律

支援憑主觀偏面的認定"夲次申請再審中,其要求賠償近10萬元,己遠遠超過在一審中主張的6901.06元,不屬於申請再審的審查範圍。"(詳見四審裁定笫2頁倒數笫3行至笫1行)有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笫33條;"…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當亊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増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3)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其特殊性是邊訴訟邊治療。申訴人在二.三審的上訴狀中已提出了變更經濟賠償為至痊癒訴求。但二.三審注重了駁回,未在法律文書中陳述。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未對原審變更了的訴求進行審查。

(4)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未陳述審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的正確與否,蹊蹺認定;'申請人杜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笫179條的規定。駁回杜斌的再審申請。'(見四審裁定第2頁倒數笫1行至笫3頁笫1行---4行)

5申訴人在陝西省三級法院經過漫長五年艱難痛苦的掙扎,想討個法律承諾的說法。已經過四審沒一級法院去查認,遺漏了對訴狀中提出的訴求;

①兩次左眼角膜取異物,有多家醫院的診斷證明;被申訴人在住院病歷記載,答辯狀補充意見中自認。應取盡的診疔規範;

【1】人民衛生出版社惠延年等專家合著的(眼科學)笫203頁眼球外異物,"植物性異物容易引起感染。較深的異物可用無菌注射針頭剔除。如有繡斑,儘量一次刮除乾淨。植物性異物會引起慢性化膿性炎症,應儘早完全除去。"

【2】河南醫科大學出版社,張效房,楊進獻合著【眼外傷學】笫251頁角膜異物傷治療中指出;"位於角膜層的異物無論性質如何都應儘快除去。"

②二次角膜深層取異物後,不使用消炎抗生素預防感染。應預防的診疔規範教材;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王成業著《眼手術併發症原因與處理》第457頁第四節,角膜異物剔除術併發症中指出;"多數患者經處理後不影響視力。但是,少數患者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而發生嚴重的後果,甚至由此而造成殘廢,值得注悥。異物取出後,按角膜損傷的處理方法,積極防止感染"的操作診療規範。

③利用職權處方開,日清單賣240餘元藥品,醫囑單未記載使用。有悖【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笫27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

④使用地塞米松不符合診療規範,【處方開,日清單賣28支】說明書用法與用量中載明;該藥稀釋用百分之五葡萄糖,而被申訴人用甘露醇稀釋靜脈注射七次。1至3周在球結膜下注射一次,患者住院26天,規範應注射一次,而實際注射20次。超劑量十九次【有收費單為據】。不良反應欄標明;療程,劑量,用法及給藥量都有密切關係,常見不良反應有,"白內障,高血壓"。老年人用藥易產生;"糖尿病"。由於損害鏈條連續傳動,亊實產生的併發症與後遺症跟說明書上相符合。有患者岀院後在多家醫院檢查岀的診斷證明為證。

⑤三次使用禁忌眼藥水;

其一,住院與複診中兩次處方開'熊膽眼藥水'各一瓶,該說明書解釋;"夲品適用於白睛紅赤,目眵膠粘或白睛微紅,乾澀不適者"。禁忌欄內載明;"眼外傷者"。

其二,複診笫一次即10月14日處方又開'典必舒眼藥水'一瓶,該說明書適應症;對腎上腺皮質激素有反應的眼科炎性病變及眼部表面的細菌感染的危險的情況;….,"禁用中明確指出;"角膜異物未完全取除者"。【有處方及售藥發票見證據】

其三.推定在眼內細菌感染危險的情況下才使用上述兩種藥品,被申訴人只注重了治疔眼內的嚴重感染,而忽視了未治癒的眼外傷及角膜異物未取盡,是兩種眼藥水的禁忌。當時的眼內感染表明是9月27日二次角膜深層取異物術後,未使用抗生素消炎及預防感染有關的客觀性;其關聯性是申訴人9天后去寶雞市人民醫院眼科診斷的相吻合。"1.左角膜異物取出傷後感染;2左角膜斑翳;3左外傷性白內障"

其四.違反衛生部【醫疔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笫59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及違禁藥品。"

⑥申訴人受到了非法的傷害後,依法起訴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笫106條.笫1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醫疔事故鑑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鑑定,而以要求醫疔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的覆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之規定進行的。但是,三級法院又不認這些法與規是審判的原則。

⑦給法院交了幾次訴訟費,把申訴人已折騰了八個年頭,被申訴人是有償服務,一個蘿蔔其享受了八頭,所產生因果關糸的併發症與後遺症。法院不予支援,總得給申訴人有一個公平.正義的合理說法?

6夲案的原告是申訴人,三級法院雖然從表面上已依法進行了受理,枉法為被申訴人開脫了履行職責的制裁;申訴人已在幾審中舉出有損害事實的證據,法律規定有權保護自已的合法權益,但是未能得到法院有合法的證據不予支援的理由。但是,四審的判決均超出了申訴人的訴又求枉法駁回,證明申訴人是在無理取鬧憂亂社會秩序,應當受到依法的制裁。申訴人是不能接受的!陝西省三級法院五年內已四審開了有尊嚴的法律玩笑;法律規定需要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訴人受到了殘酷的人為司法腐敗的劫難,受到了不明真相的制裁,法律規定偽造證據應制裁的是被申訴人,莫明其妙得到四審人民法院牽強的保護。

五.被申訴人的行為不能逍搖法外,逃脫法律制裁的新實行的法律;

1.根據20xx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笫58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疔機構有過錯;(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就從被申訴人偽造.篡改患者住院病歷一項而論,也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笫2條;"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亊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

3.申訴人20xx年8月19日,被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確認;視力【盲】殘疾二級。

六.申訴人認為;陜西省三級法院四審採用內外串通勾結,由不具有司法鑑定資格的寶雞市醫學會偽造出具,不符合醫疔侵權案件認定事實的寶醫鑑(20xx)014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認定亊實沒有合法證據支援,四連冠駁回有悖【民事訴訟法】笫63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

1.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依法撤銷(20xx)鳳翔民初字笫366號判決;(20xx)寶市中法民一終字笫248號判決;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應撤銷(20xx)寶市中法民監字第60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

2.夲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笫179條之規定,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20xx)陝民申字笫521號民事裁定書判決,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綜上述:申訴人認為:原四審判決,裁定程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侵犯了申訴人的身體健康合法權益。故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訴。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查清實,中止原判決執行,裁定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依法判令被申訴人承擔申訴人身體健康受到非法傷害後的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索去藥品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年耒的訴訟費用,旅差費、.影印資料及後遺症至治疔痊癒等一切合理費用。

此致

呈:最高人民法院

附:再審申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鳳翔縣人民法院(20xx鳳翔民初字笫366號判決.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寶市中法民一終字笫248號判決.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寶市中法民監字第60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xx年11月9日作出的(20xx)陜民申字第521號裁定

注;20xx年3月2日申訴人去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時,交過一封再審申請及有關訴訟資料,注;20xx年3月2日申訴人上訪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訪接待大廳,提交了一套再審申請。同年4月26日又去過一封掛號信催問,一直未有迴音。為了依法延續兩年的訴訟時效,申訴人通過郵局於20xx年10月14日用快遞郵件向最高人民法院又寄過一封民事再審申訴狀及上述有關證據,其號為;。

申訴人;杜斌

20xx年2月13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1

申訴人(一審原告):姓名 趙;性別 女;職業(省略);身份證號(省略);住址:(省略);聯絡電話:(省略)。

申訴人因訴xx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對xx區人民法院x年8月27日作出的()民一(民)初字第675號的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認定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民一(民)初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書因違反“民訴法”而無效;撤銷此無效的民事裁定書,發回再審。

事實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xx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將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該院511法庭開庭的傳票於x年8月14日送寄郵局快遞,8月18日上午9時,此開庭傳票又由郵局退回xx區法院。這是本人於x年11月7日在法院檔案室獲取的開庭傳票資訊,送達回證影印件見證了我沒有收到開庭傳票,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主審法官有我的手機號,也未打電話通知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院在開庭傳票未送達後,未走公告送達法定程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欄目裡檢索到我訴上海xx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法院511法庭開庭。但網上有個前提說明:“以下庭審開庭資訊,依法院傳票時間為準”。我急得當天上午11點打電話給法院總機,要找我的主審法官孫韻清確認。找不到主審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傳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況告訴她,被告知“雙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電話的。27日(週一)上午可以找到孫法官”。我說來不及了。她說可以請假。8月27日上午8:30我電話找到了孫法官,我問:“今天下午開庭嗎?”她說:“是的”。我說:“我沒有收到傳票”。她說:“快遞送到你家沒有人”。我說:“你怎麼不打電話”。她說:“快遞給你打電話沒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沒有收到傳票,也沒有接到電話。當我告訴她:“我來不及了來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沒有像值班法官說得那樣可以請假,而是一句話:“那你要負法律後果”。我氣呆了,只說了一句話:“我要投訴你”。孫法官腔調得意地說:“那你就去投訴吧!”。我從x年9月2日至x年1月27日已寫了四份投訴信給法院監察室,法院許偉基院長。並抄送給法院的副院長,民一庭長、民事審監庭的庭長,還有相關上級部門。但至今未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因為1、民事裁定書中“以傳票送達方式對原告進行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乏證據;2、又是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所以應當依法再審。

此致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

x年2月24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2

上訴人:製衣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鎮xx村碧松山中大路東第三行第二間廠房,法定代表人:肖經理 電話:

被上訴人:黃,男,漢族,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

住xx省xx市歷城區洪家樓西路94號樓2單元101號;

被上訴人:安,女,族,1x年1月14日出生,無業,住x市香坊區木材街59號7棟5單元319室;

因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特上訴於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這是一份明目張膽偏離公正的判決,申訴人認為天子腳下的法官嚴重存在徇私枉法的包庇舞弊行為,在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的鐵證下,被上訴人卻惡意竄改他人證據的關健詞來狡辯以達到賴賬為目的,憑一張有明顯竄改痕跡的影印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可憑一張惡意竄改的影印提審本案,並棄原告的證據原件不顧,而改判原先判決過的案件,這明顯的徇私舞弊玩權弄術的行為,赤裸裸枉法行為,申訴人強烈抗議並請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維持法律公正,改判並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上訴請求: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簡稱再審判決),改判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19135號民事判決。

事實與理由:

是誰猥褒了神聖的法律,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竄改的影印件顛覆原告的原件證據,此等法官太過徇私枉法。

一:關於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再初字第13486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上訴人認為再審判決對“《協議書》系肖代表xx公司與王就x年xx公司與xx公司間的貨運糾紛所達成,該協議的效力及於xx公司及xx公司清算組成員黃、安。”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根據判決書第8頁:庭審查明事實的(內容:雙方因貨運糾紛產生的賠付問題即告消滅辶內容,依法予以確認。)上訴人認為再審法官對協議書的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出現嚴重錯誤理解,協議書上的補充部份和被告提交的收據是互相輔助證據,證明賠償問題還沒有消滅,只對王xx個人不再追究,公司還要負全責。兩份證據相依相存,屬於再審法官嚴重錯誤認識)。

2:關於庭審查明事實的對未能舉證證明x年王除xx公司辶外還在其他任職聯絡業務,故本院對其關於《協議書》係為解決xx公司與運通公司辶間存在貨運交易而簽訂的說法不予採信的意見,上訴人認為是再審法官誣衊事實,依證據檢視,x年1月4日被告向上訴人支付77115元賠償款,x年4月15日公司登出。本案庭審時,被告證人寧,商培令均證明王在xx公司倒閉後去了運通公司工作,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提字第15929號判決書的庭審時,被告證人寧證明xx公司在x年底開始不做了,王在xx公司不做了就轉到運通公司工作。

二:關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民再終字第12993號民事判決審理部份

1:現申訴人對此判決書第10頁的本院認為部份的(xx公司關於《協議書》與本案xx公司債務無關的訴訟主張,本院難以彩信。本院對黃,安所稱《協議書》旨在解決xx公司與xx公司的辶間的主張予以採信。現上訴人強抗議此案主審法官的採信與判決,這明顯是徇私舞弊的枉法行為。原被告雙方證人均證明《協議書》是一式兩份,被告向法院提交有明顯竄改痕跡的影印件,承辦法官也可憑被告惡意竄改的影印件壓制上訴人的原件,上訴人不需要對《協議書》新增部份做舉證義務,被告提交的收據可以輔證該新增的事實依據,如果被告提交的也是原件,兩份合同有不同部份,可以證明不同部份的一方在做假,現承辦法官卻採信被告提交的是有明顯竄改痕跡的影印件,而難以採信上訴人的原件證據,此足以證明承辦法官徇私枉法的包庇保護街行為。

2: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書證原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再審判決雖然認定了《協議書》的內容,但承辦法官卻規避了原件與影印件的共同的重要的證明內容即書面文字自始自終沒有提到過xx公司。既然認定了《協議書》的內容就應當認定《協議書》與xx公司沒有關係,明明《協議書》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偏偏要認定效力及於xx公司這不是指鹿為馬嗎?所以再審判決認定該《協議書》效力及於xx公司沒有任何證據支援。

三、再審判決認為“因xx公司不能證明x年與運通公司或是其他公司之間存在貨運交易或是債務糾紛,所以對《協議書》係為解決運通公司之間糾紛而簽訂的說法不予採信” 再審判決如此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並靠此推定得出的結論既不公平也不不符合邏輯的。《協議書》的影印件是由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明目的是為了證明《協議書》簽署者王是代表xx公司的。上訴人提供原件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協議書》的影印件缺少的內容。因為《協議書》本身就能證明與xx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這亦正是上訴人要證明的目的。所以上訴人到此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由於《協議書》上面沒有xx公司的任何痕跡,卻要說成是xx公司的貨運糾紛,應當由黃和安繼續舉證,而不是由上訴人就運通公司的問題舉證。舉證不能的後果應當由黃和安承擔而不是上訴人。

四、被上訴人為了彌補《協議書》影印件沒有沒有xx公司的任何內容的致命缺陷。引入兩個證人作證稱王當時是代表xx公司簽訂的《協議書》。還有一位當年起草《協議書》的持筆警察的也書面證明如此。上訴人認為此舉欲蓋彌彰。既然王代表xx公司簽署《協議書》為什麼不寫上xx公司?如果說當時疏忽了xx公司,那麼四個成年人全都疏忽了嗎?如果說這些人不懂法律,難道身為警察的書寫人也不懂嗎?

五、再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時間上的矛盾。早在x年10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與xx公司的貨運糾紛就做出了判決,判令xx公司給付359857元及受理費公告費7288元。該判決在x年1月23日生效。而上訴人與王《協議書》簽訂的日期是x年6月17日。明明上訴人與xx公司的糾紛已經勝訴並進行了執行。不可能再去找王解決其所代表的xx公司的糾紛。所以從時間先後順序可以證明,x年6月17日的《協議書》王不是代表xx公司《協議書》不可能及於xx公司。

五、再審判決將王作為案外人屬於基本事實沒有查清。從本案唯一的證據《協議書》來看簽署者為王。給xx公司寫收條的是王,提供肖收條的是王,做證言公證的還是王。同時為xx公司和運通公司承攬貨運業務的還是王。如此重要的案中人怎麼可能是案外人呢?按本案審理的過程來看,從申請再審到重審如此重要的當事人王自始自終沒有出現過。王證言公證是否其本人所作?王本人的真實陳述是什麼?甚至於王是否依然在世?王是否侵犯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利益?再審判決根本沒有查清。退一步講即使王作為證人,而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懇請再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上訴單位:服裝有限公司

負責人:肖

日期:x年11月23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3

申訴人:吳,男,漢族,x年9月13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漢族,x年11月15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男,漢族,x年10月24日出生,貴州省黃平縣人,現住xx市*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賠償非法佔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xx市*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於其所有的xx市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築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後,於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x市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於x年11月9日,以()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向xx市人民法院請求,並經申訴人同意,xx市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並據此作出()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於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xx市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儘管申訴人是從xx市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支付被申訴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x年10月26日向xx市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裡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麼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於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xx市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後,由於沒有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市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經申訴人要求,x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xx市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xx市房產局過戶,這時,申訴人有說: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戶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戶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戶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在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餘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xx市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戶手續。

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戶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戶手續。此後,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萬般無賴之下,於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戶費辦理過戶手續。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一審判決情況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後,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x市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說,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後再與執行。

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2、自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x年8月2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

三、二審判決情況

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於x年12月6日以()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四、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一)、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1、《貴州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xx市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於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2、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真實、合法、有效

被申訴人x年10月27日書寫的,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後,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為,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為什麼說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為有效呢?因為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3、收條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二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吳、王主張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為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於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於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並不矛盾

因為,被申訴人於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並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為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說是x年11月20日付款並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說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於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xx市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後,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說: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摺後,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說,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為由申訴人的存摺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3、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的問題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xx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戶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怎麼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援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說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說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為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說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戶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6.5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在二審庭審中說:“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從沈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6.5萬元現金。

2、xx市農村信用聯社兩份證明

該兩份證明證實,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為,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也說沒有得6.5萬元現金。那麼二審法院認定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x年10月27日取款7.5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至於,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戶費,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裡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為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說:“我不知道,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吳德美麼?”被申訴人說:“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從被申訴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麼,被申訴人怎麼說在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說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x市人民法院支付給xx市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xx市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x年10月27日支付7.5萬元,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儲存。11月20日支付22.5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於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戶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後,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援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為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王

申訴代理人:楊

x年6月27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4

申訴人: 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月華街平成裡運通樓5樓,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 何,女,x年**月**日出生,住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 韓,女,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 韓,男,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何,女,x年x月2日出生,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何,女,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請求:依法對(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及(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提起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對於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原二審法院認為申訴人人在一審法院審理的()番法民一初

字第號民事案件中確認訟爭房產和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雲橋市街12號房屋價值為**萬元和**萬元,並將此價值確認作為原審析產糾紛的訟爭價值。對此,申訴人不予認可,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原審訟爭房產評估作價並作為原審析產糾紛審理的案件事實而非草率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所確認的價值來認定訟爭房產的的現行價值並徑直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來競價並分割。

首先,原審法院沒有認識到()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系遺產繼承確權糾紛而非析產糾紛,訟爭房產的價值並非該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法院對於訟爭房產價值的認定沒有深究僅僅徵詢申訴人雙方的估計,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之所以將訟爭房產的價值確認為**萬元和**萬元當時主要是考慮到該案並未涉及到析產而未能據實評估作價,因此()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於訟爭房產的價值認定實際與客觀事實是不符的,退一步說,()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因處理不當已被二審法院改判,該等未經審慎評估的事實也就更加不能想當然地被直接作為引用作為處理原審“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件事實。

同時,原審法院也沒有認識原審案件已非確認糾紛而是析產糾紛,析產糾紛處理的關鍵事實之一便是明確析產標的即時價值從而便於各方對於訟爭房產的分割和處理,包括原審法院後來作出的所謂公平競價處理,但是,價值非恆定其必定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動的,而原審訟爭房產自身的價值隨著巨集觀經濟增長相應增長,且不論()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發生之時訟爭房產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原僅達**萬元以及**萬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審案件離()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審判之時數年間價值變動也是天翻地覆,因此,無論如何原審法院也應當也不應機械地按照()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於訟爭房產所確認的“造價”來認定為訟爭房產的現時價值,而應當在案件審理時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訟爭房產的即時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方之間的公平競價以及分割提供一個相關客觀真實的價值參考。

因此,原審對於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原審判決不單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論述,在原審對於訟爭房屋價值的案件事實未依法審

慎查明的基礎上遂丟擲所謂公平競價方案,此舉無疑置各繼承人於惡性競爭的境地,絲毫不利於析產糾紛的解決,申訴人多次主張法院對訟爭房產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為各方公平競價提供合理的參考基礎,然而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原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請求不予理會,誠然,申訴人不參與競價的行為顯得消極,然而原一審法院也是難辭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放棄競價權後竟“爽快“地應被申訴人何麗貞及何麗金請求重新對訟爭房屋進行評估鑑定,如此區別對待此舉無疑讓人唏噓、驚歎,而也正因為原審法院在事實上的錯誤認定以及在程式上的錯誤操作使得本來明確的析產糾紛變得異常複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由血濃於水的至親反目成仇,從此申訴人難以踏入見證兒時成長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訴人多年來一直想將父母何銀何九的畫像懸於祖屋的心願也一直未能實現,而被申訴人於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違章建築謀求不法利益,雖申訴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反映,然後該違章建築始終未能依法拆除。

申訴人雖離鄉背井多年,然而當年在訟爭地村集體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親無不爭相支援,如周(1x33年**月**日生,於1xx1年擔任治保主任,副書記及正書記等職務,在職二十五年),如樑(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年間擔任前任南村大隊書記),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擔任**村長,1x55年**黨支部書記,直至1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們均一致為申訴人就訟爭房屋的歷史沿革及客觀事實書面證明(詳見原審案卷材料)。

在和申訴人接觸的過程中,常聽到其喃喃自語道其先生及兒子曾參加過越南戰爭,彼時,眾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戰場,而她則是鼓勵並動員自己的先生及兒子參加戰爭保家衛國,其感嘆時至今日而輪到自己來保衛先人的歷史遺產卻始終未能辦到?申訴人也常常會提到釣魚島的例子,並表示無論日本人佔領了多長時間都始終改變不了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事實,並表示歷史是需要尊重並傳承的。

在現今社會基本倫理價值觀集體失落的時代一個年入古稀的老人卻有此等胸襟和見識且如此堅持與執著是難能可貴並令人感動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數的幾年以來申訴人四處走訪不為世俗的錢財和名利,只為實現心中所恪守的樸素的倫理價值——保全歷史並維護父母親遺留祖業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於實現公平正義並致力於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無疑是南轅北轍,倘若不予再審並依法改判,無論是對本案申訴人還是對全社會都會是莫大的傷害。

綜上,原審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程式操作均是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對原審訟爭房產按程式進行合理分配並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該等析產糾紛的圓滿處理並最終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 朱 律師

日期:x2年 月 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5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資訊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裡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釋出)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釋出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階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釋出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6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行政再審申訴書格式: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麼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最後依據上述理由,得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註明年、月、日。

6.附項。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後;寫明有關證據的名稱和件數。

申訴狀優秀範文 篇17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x××)×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

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