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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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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xx〕13號),設立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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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劃入的職責。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定省內人員境外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3.將省直同一主管部門相同經費渠道之間和全額到差額,全額、差額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人員流動審批職責下放省直各部門(不含跨地域)。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省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省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省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省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