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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旅遊業極限容量及其確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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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遊實踐中,旅遊者通常樂意把旅遊地區政府或私營部門提供的各種旅遊業資源和設施等同為支付一定貨幣、時間及精力便可大量使用的公共產品(publicgoods)。實際上,經濟學中的公共產品和旅遊產品有著本質區別,它是由兩個人以上的群體或全體社群或全體居民共享的產品,因此其消費具有明顯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等特點,例如它對於某一個人的供給並不減少對其它人的供給,某一個人的享用也不妨礙其他人的享用。如果在旅遊者中不恰當地滋生了這樣一種觀念——即個人參與旅遊資源的消費不會對其他人的消費數量和機會產生不良影響,或者說,旅遊目的地並不因單個旅遊者的加入而有所損害,那麼,當這種觀念深入人心並且是根深蒂固的時候,“趕潮”的旅遊者勢必蜂湧而至,旅遊地最終人滿為患……。

論旅遊業極限容量及其確定問題

(一)

旅遊地的過度利用和擁擠常態,究竟是旅遊業走向成功的吉兆,還是它陷入困境不能自拔的開始?為了得到問題的答案,我們在用傳統的辯證思維分析任何事物度的約束之後,就會發現,旅遊業的發展也毫不例外地受到它的度的制約,一旦衝破這一度的約束,目的地的真正內涵也許會隨之而變,這種度我們稱之為旅遊業極限容量或負荷能力(TouvismCarryingCapacity),簡稱旅遊容量,是指一定時期內不會對旅遊目的地的環境、社會、文化、經濟以及旅遊者旅遊感受質量等方面帶來無法接受的不利影響的旅遊業規模最高限度,一般量化為旅遊地接待的旅遊人數最大值。顯然,在這個最高限度的“臨界點”以下,增加額外的消費人數不會引發問題產生;當超過“臨界點”之後,由於存在著負的外溢效應,即外部負效益,增加更多的消費者將減少全體消費者的效用,正如影劇院、音樂廳裡的觀眾超過一定限量之後,將會影響欣賞效果一樣。

為更好地理解旅遊容量的含義,可以分別站在旅遊地和旅遊者兩個角度加以分析:從旅遊地角度看,旅遊容量乃是旅遊地在認識到旅遊業的消極影響之前所期望吸引旅遊者的能力,表現為所期望的最大遊人數而非實際有能力吸引的人數,顯然這種考慮側重於東道社會和居民;從旅遊者角度來看,當旅遊業資源利用超過某一程度時,旅遊者感覺到這種利用已經過度,原來的好奇心和興趣蕩然無存,因而他們必然會另覓他方從而引起該地旅遊規模的下降,這一特定利用程度即旅遊容量,它是旅遊者尋求其它旅遊地之前所願意接受的最低享受程度,也就是能吸引並保持旅遊者前往的旅遊業資源最高利用程度,這是旅遊感受質量在行為上的數量表現,它和普洛格(plog)的旅遊目的地生命週期理論完全吻合。

旅遊業的綜合性規定著旅遊業極限容量的多維化特徵,物質容量(PhysicalCapacity)、環境容量(EnvironmentalCapacity)、心理容量(Perceptual/PsychologicalCapacity)、社會容量(SocialCapacity)以及經濟容量(EconomicCapacity)等五方面共同決定旅遊業發展規模及其影響的大小和波及範圍。70、80年代旅遊學者在討論旅遊容量問題時多從前四方面著手,尤其熱衷於野生環境(wildernessarea)容量分析,很少涉及經濟容量分析。例如,道格拉斯·皮爾斯(DouglasPearce)在其所著《旅遊開發》(TouristDevelopment,Longman,1985)一書中將容量區分為物質容量、環境容量和心理容量等三個概念。所謂物質容量,是旅遊地實際容納旅遊者的數量;環境容量是指一個旅遊地在其生態資源免遭破壞的條件下容納旅遊者的數量;心理容量則包括目的地居民心理容量和旅遊者心理容量兩方面,前者是指目的地居民從心理上可以接受旅遊者的數量,後者則是指在旅遊地失去吸引力之前旅遊者可以容忍的擁擠程度。

如前所述,旅遊業的經濟容量經常被人們所遺忘。所謂經濟容量是指在一特定範圍(國家、地區或地方)之內,其經濟所能承受的旅遊業所產生的衝擊和為了最快發展地區經濟而允許的旅遊業最高限度。(引自劉振禮:《中國旅遊地理》,南開大學出版社),旅遊業與有關產業存在依賴性和替代性的二元關係,因此,旅遊業的無限制發展,會導致其它產業從對旅遊業的協助作用最終轉化為制約作用,並且旅遊業就業季節性、較低的潛在生產率和由旅遊業高薪拉力所致的對其它產業的替代性會加劇這種轉化速度。在經濟欠發達國家或地區,大量僱傭外地工作人員和引進外資還有可能導致政治關係和種族關係的緊張。另外,如果從福雷斯特和麥多斯的經濟增長極限論出發,似乎可以試著將旅遊業極限容量定義為不會帶來資源耗竭和環境汙染加深的“危機水平”的旅遊業增長極限,顯然,這種意義上的旅遊容量猶如一道懸崖絕對嚴格地要求旅遊業容量內運作,容量問題一旦出現,旅遊業就有墜入深淵的危險。

(二)

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對旅遊資源進行評價和開發時,都必須充分考慮極限容量,並將它放到適當的位置。但由於衡量容量的標準因社會環境不同而表現出某種不確定性,以及管理工作對極限容量的影響,使旅遊容量的定量分析存在一定的難度,即便有了一些定量分析,也缺乏普遍的應用性。下文是幾種較為常見的定量分析基本方法:

一、高峰期需求測定。旅遊業的季節性經營要求分別計算出高峰使用期和平、淡季的需求,然後確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允許旅遊業在較短的高峰期內超容量執行。因此高峰期使用在旅遊容量確定上起關鍵作用,與高峰期需求有關的測定方法有:用“一定時期抵達人數/更長時期內抵達人數”評估擁擠程度的確定;確定任何時期內均可接待的最大遊人數,WTo建議以所登計的具有最大遊人數的那個時期的遊人數的2/3作為其它時期均可接待的最大遊人數,如某地1991年6月份所登計的遊人數為12萬,位於其它月份之首,那麼該年內任何月份均能接待的最大遊人數為8萬。

二、用空間面積來度量擁擠程度。從物質容量來看,目前主要按照人均佔地面積來確定,陸地面積平均佔地2m[2]/人,水面平均8m[2]/人,山地(指可涉足面積)平均4m[2]/人。(引自《中國旅遊報》1987年7月22日《旅遊點極限容量的探討》一文)這種以每公頃面積的理想人數不能超過某個既定值(比如說每公頃海灘不得超過1000人)來度量擁擠程度的作法顯然沒有將對擁擠的心理感受因素考慮進去,一個頗受青睞的海濱度假地中,其海濱氣氛的形成動力或許正是它的擁擠,遊人的目的是為了能在滔滔人海中尋求開心和尋找感覺。但在另一種情形下,如果遊人的首選利益或第一利益是安寧和靜溢,一個海濱接待10個遊人就會聽到有關擁擠的滿腹牢騷和不滿。

三、旅遊極限有時也同所期望的遊人數相關。這種情況多見於所期望的停車場地、旅館、商店數目的計算之中,人們經常會說,每2000人一個旅館,每人需要0.2m[2]商場面積,每個床位需1.2輛小車的停車空間,每公頃停車場停車25輛,等等。

四、限度評估法。如果某個環節如供水有限,那麼能接待的遊人數估值就是“可資利用的水供給÷每人每天耗水量”;如果停車場地有限,能接待的遊人數則為“〔可停留車輛總數(某一時刻)÷每一時期每個遊人平均逗留時間〕×每輛車平均載人數”,例如,某一停車場可同時停車100輛,每位遊人停留大約30分鐘且人均一輛小車,那麼10小時內可接待2000名遊人,如每輛車載3人,接待量則為6000人;如果預支一定成本開發某個景區,要求至少能收回成本(即保本經營)的遊人數為“開發總成本÷預期人均花費”。

五、心理容量的準確數字很難測定,目前使用頻率較高的做法之一是攝像與問卷結合法。如在愛爾蘭海灘,人們選擇特定的時間,從空中拍攝像片,觀察實際的稠密度和分佈情況,同時以問卷形式徵求遊人意見,通過比較分析,得出10m[2]/人的容量。對於當地居民心理容量、社會容量的衡量,也只能在綜合各種因素的基礎上進行主觀的推測。

(三)

正如巴克姆(Barkham)所說,“旅遊容量含義簡明,但不同的情況下卻有不同的解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1973年),甚至旅遊者在爭奪資源使用過程中的直接衝突會使各方面的旅遊容量彼此也有衝突。因此很難得到準確的測定方法,並且還必須做出多種假設。確定旅遊容量的障礙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不同群體對擁擠的感知差異。如果必須在較高的擁擠和放棄旅遊之間做出選擇,人們會在多大程度、哪些情況下選擇前者呢?這部分地取決於旅遊者的地域分佈及其社會文化背景。有些人愛獨處,認為其他人的加入會給他的旅遊享受帶來不利影響,而有些人厭惡的並不是他人的加入,而是對他們所表現出的某些“惡劣”行徑反感(如亂丟果殼、言行粗魯及不同的行為慣例);有些人出於社交緣故或僅從安全方面考慮,希望有少數人來到旅遊地。從地域上看,南歐人比北歐、北美人,亞洲人比歐美人似乎更能容忍高密度的擁擠和近距離的個人空間。這種感知擁擠的差異性還體現在當地居民和旅遊者之間,同當地居民相比,旅遊者或許能接受更高密度的擁擠。對環境問題的感知也類似於此,實際造成的破壞程度可能遠大於當地居民和旅遊者所感知到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旅遊容量、尤其是心理容量實際上是關於什麼可以接受、什麼不能接受的主觀判斷。

二、某些型別的開發比其它型別要求更高的利用程度,即便開發規模、型別相同也是如此。旅遊容量的確定要考慮到開發的特定目標,如以自然保護為目的的公園遊人密度應該比其它娛樂性公園低,因此在確定二者合理的容量時,應注意到開發它們的目的。即使開發型別、目的完全一致,不同目的地的旅遊容量也有差異,海濱度假地就是一例。由於海濱是主要的旅遊資源之一,發展經常過度,其容量問題研究頗多,研究表明,海濱容量的各種標準同地理位置密切相關,雖然質量上乘的度假地一般標準是人均10m[2]海灘、1m長海灘邊,海灘更換率每天1.5—3人、游泳人數不足25%(其餘在海灘上),但地中海海灘利用量明顯高於熱帶海濱度假地,因為後者遊人更願呆在僻陽地帶的游泳池裡,荷蘭、西班牙度假地標準分別為1.7m[2]、3m[2],而熱帶度假地則近達30m[2]。

三、管理水平和技巧能影響旅遊容量,特別是物質和環境容量。旅遊容量不是一個絕對的界限,它只是預示事物質變的“關節點”,目的是引起人們重視、排除管理中的障礙或加以重新規劃。大量旅遊容量的研究給人造成了一個錯覺:似乎每一河流、每一設施都有它固定的容量,研究工作的任務就是尋求這個“神祕的數字”(magicnumber);同時管理者堅持“限制使用”的原則,努力把接待人數控制在事先確定的“神祕的數字”之內。孰不知,通過科學的規劃工作和管理措施,旅遊容量在不同情況下是不同的或者說是可以提高的。同樣是一塊餡餅(旅遊地),因其營養構成改善(科學規劃或管理),每個人的份額儘管不變甚至減少,而獲得的效應卻在增加,更不必減少(旅遊)人數。

加拿大懷伊沼澤地野生動物避難處是成功運用規劃和管理而不是減少遊人數的方法解決容量問題的最好例子。他們獨具匠心的做法是:把旅遊者活動中心和停車場建在對野生物沒有任何影響的地帶,而且經高速公路進出非常便利。在那裡,遊人可以通過各種展覽和有關視聽材料、旅遊指南對沼澤地和野生物全貌有所瞭解,即使足不出戶也能略知一、二;同時允許少數自助式或團隊遊人在保護區邊緣地帶參觀,在與旅遊者中心的近距離途中開通一列火車,專供遊人目睹野生物。這樣,就能夠體面有效地把遊人拒於生物易損地帶,而不會超出它的根限容量。

四、旅遊容量的確定受時間因素影響。旅遊業有著明顯的季節性,旅遊地只是在高峰需求期上達到飽和狀態,其它時期的利用均處在容量範圍之內,因此,確定旅遊容量要充分考慮旅遊需求高峰期。為滿足高峰期需要,必須開發足夠的設施和裝置,然而在高峰期之後,這些設施因需求大幅度滑坡閒置起來,這勢必會使我們在確定旅遊容量時陷入進退維足的兩難境地——以高峰需求還是以淡、平季需求為依據?何況滿足高峰期使用的開發還可能會加重環境負擔。

(四)

確定旅遊容量一般採用單一方法(傾向於其中某一方面的容量)而非全面方法。全面的方法並不總是最恰當的,儘管它能將其觸角伸及各個領域。有些情況下,單獨採取某一方面的容量標準更科學、更實用,管理決策不應該是綜合各方面容量標準採取折衷辦法。因為在利弊權衡之下,將會發現某一方面的容量約束程度超過其它各方面,從而排除了對它們的進一步考慮。例如,某湖易損生態系統的極限容量低於從管理和心理感受角度所確定的更高的理想使用密度,在這種情況下,該湖環境中的生物易損性排除了對其它極限容量(包括物質容量和心理容量等)的進一步考慮,而以生物為出發點確定其旅遊容量。

要再次強調的是,旅遊容量分析是確定旅遊開發、旅遊者使用的最大限度以及旅遊業資源的最佳利用的一種基本方法,它不能代替目的地環境、社會、經濟的影響評估和對這些影響的連續觀察。作為一個必要補充,影響評估有利於確保旅遊業在其容量內的正常執行,同時可以觀察到在確定旅遊容量時所忽視的影響問題,發現潛在的影響,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修訂最初方案,最大限度地減少其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