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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中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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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中共中央xx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工作要顺应人民群众对于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法治中国”是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如何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法治中国的内涵,应该从三个向度上展开。

对法治中国的理解

一、法治中国的内涵在历史发展向度上代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最先进目标,具有先进性

近代以来的一百多年,中国先后经历了西式民主、军阀统治等国家治理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也经历了政策治国、人治、群治、德治等治国方式,形成了多元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文化大革命带来的危害,证明当时的治国体系是存在重大缺陷的,有的治国方式甚至是历史的倒退。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通过修改宪法,制定一系列基本法律,建立了实施法治的法律基础;通过恢复和设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和检察院,建立了实施法治的组织基础;通过恢复和发展法学教育,恢复律师制度,建立了实施法治的人才基础和职业队伍基础;通过发展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独立司法、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高价值等等一系列重要观点,建立和巩固了实施法治的思想基础。1997年,中共xx大明确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并且提出到 2019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共xx大、17大进一步提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法治发展任务。xx大以来,中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理论。法治中国就是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被提出来的。法治中国的提出,是一百多年来建立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正反两方面经验与教训的总结,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最先进目标。

二、法治中国的内涵在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发展向度上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具有普遍性

中国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国家,在近代以前,曾经长期领先于其他文明国家,中华文明对于周边国家和西方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十七世纪以后,欧洲工业革命推动现代文明发展,并且创造了工商文明和民主法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不论是以英国普通法为传统形成的英美法系,还是以古罗马法为传统形成的大陆法系,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是法治国家。当代世界上已经实现工业化的现代化国家,他们都有一些共同的法治原则和制度。国家治理体制上都是民主共和国,国家领导由民主选举产生,且任期有限制;都有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的政党作为选举和执政的组织机构;国家治理的主要权力都有一定程度的分工和制约;都有比较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制;都有司法权力和司法活动的独立性;都有坚持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公正、法治等价值观。这些原则和制度,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当然,这些普遍性的原则和制度,具体的存在形式是各不相同的,这些制度服务的政治利益也是不同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实行议会主权,国王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美国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联邦制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有的实行总统制,有的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明治维新后,虽然也是实行君主立宪制,当时日本t皇掌握国家实权。从政党制度看,基本上是多党制,美国英国实行两党竞争轮流坐庄,其他国家或者实际上实行一党制,或者多党联合执政。政党政治的差别,主要源于历史传统和民主政权建立过程中政党发挥作用的差异。

以西方工商文明为代表的现代化发展模式,进入20世纪以来,其国家治理体系出现了重大危机,两次世界大战首先从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并且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巨大的灾难。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和平、发展、法治、人权成为当代世界发展的主题和潮流。西方国家在二战后也在不断完善自由民主政治制度,法治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

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处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形成的特殊历史时期,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处理,展现和平大国形象,必须建立具有国际普遍性和先进性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这个体系只能是法治体系。我们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就是着眼于平等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在吸收人类现代政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提出的国家发展目标。是对于西方法治国家自由国家的积极回应。

三、法治中国的内涵在实践向度上具有统摄性

自从中共xx大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以来,伴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央提出的法治发展目标设计也是在动态中趋于完善。例如,1997年xx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2019年提出建设小康社会,2019年国务院提出建设法治政府,2019年中央强调依法执政,2019年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可以说,这些发展目标从不同侧面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做出了明确要求,但是,也都是不全面的。xx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其内涵具有统摄性,它包括了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换言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法治体系的建设,都属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是法治体系建设由量变到质变的结果。

在当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于法治建设实践的统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当前法治建设改革任务的顶层设计有统摄作用,xx届三中全会确定当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改革任务有五个: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五个方面的改革包含若干个具体改革事项。这些目标任务的完成,对于实现xx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切实得到保障的目标具有直接推动意义。

其次,对于地方党政机关优化区域法治环境具有统摄作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地方性法规只有在不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具有效力。国家法治是统一的。但是,由于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有差异,领导干部和居民的素质有差异,法治机构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有差异等等,因此,形成了水平层次不一、效果优劣不同的法治环境。有的地方实现法治的环境好一些,有的地方差一些。为了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一些地方党政机关提出了诸如“法治浙江”“法治广东”“法治陕西”建设活动,这些举措,本质上是在优化区域法治环境,创造建立法治秩序的良好条件。法治区域环境的普遍优化,必然会全面优化法治中国的环境,促进法治体系的实现。

最后,对于法治政府等阶段性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统摄作用。xx大确定,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但是,这仅仅是法治中国总目标中的一个阶段性任务,后面还有法治社会、法治政党、法治国家等一系列相互联系逐步深入的目标,这一切,都是统摄在法治中国这个大目标之下的。

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条件,离开了法治中国,中国梦是不完整的,也是缺乏制度保障的;离开了中国梦,法治中国就失去了时代命脉,缺少了人民的主体性。因此,应该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思想背景下,从历史发展进步性、世界范围的普遍性、中国特色的实践性的有机结合上,全面科学的解释法治中国的内涵,以正确指导我们的法治建设实践。

【关于法治中国的理解】

党的xx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xx等提出了“建立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命题。其中“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在执政党的政治语汇中还属于新概念和新目标。但理论界似乎还停留在以旧的“法治国家”范畴和观念来解读这些新名词。

譬如:“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内涵都包括“国家”,那么,这两个提法是概念重叠,还是不同的范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同在一个国家实体之内,它们又有什么区别?它们是否要“一体化建设”,还是“同步建设”?再则,世界历史上法治国也有多种,我们到底要建立什么类型的法治国家?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都是需要推敲、研讨的。

(一)法治中国。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这两个概念都内含“国家”,它们有无区别?笔者认为,“法治中国”是一个更广褒的概念:它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一个与“法治世界”相对应、相衔接的大概念。法治国家是指全部国家机器、国家权力的民主化法治化,主要是就国家对内统治权意义上而言的;法治政府一般特指行政权力;法治社会则属于社会权力范畴,它是对应于法治国家、实行社会自治自律的相对独立实体。而“法治中国”则不仅着眼于对内关系、更着重于在国际关系上,标示“法治中国”是“法治世界”的一员(否则就无须标出“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

(二)法治社会。决不能将它片面地解读为国家以法来管制社会。正如过去把依法治国歪曲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治官那样。近年中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于是有些干部就扭曲为加强对社会的管制,而管制的目的在于维稳,维稳在于维持其执政地位和领导人的权位。

其实,所谓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的独立实体,是指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公民社会,它能运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以及国家和社会多元化的法治规范,进行社会自律自治,分担国家权力的负担,特别是监督、制衡国家权力,改变权力过分集中于政府的状态。

过去理论界很少论及法治社会,提到它也多是把它当作一个涵盖“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概念,社会包融于国家之中,是“国家的社会”,而不是“社会的国家”。人们讲法治社会,与讲法治国家是同义语。这还是“国家—社会”一体化时代的旧思维。

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单讲建设法治国家,没有法治社会作为其互补、互控、互动的基础力量,法治国家也很难建立。何况,按照马克思的预想,国家最终是要“消亡”的,而社会永存,社会也不能无法治。所以今日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是对建设法治国家在理论上迈出了有远见的一步。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上懂得运用国家权力,能充分重视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巨大潜力,改变对国家权力与社会资源的垄断,促使权力和法治的社会化多元化,部分地放权于社会,或委托、授权于社会组织,承担一些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强化社会对国家的监督,那么,建成法治国家就不至于举步维艰了。

(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有多种类型和不同本质的。历史上和现实中,西欧诸国出现过专制法制国、自由法治国、国家主义法治国以及社会法治国,等等。它们同社会的关系虽各有特色,但基本上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搞不好有可能造成对国家权力的神圣性过度崇拜,走向国家至上主义。20世纪初期的德国实行的就是实证主义或国家主义法制国,导致实质的“不法国家”,为希特勒的暴行开启了闸门。虽然战后德国基本法规定实行“社会法治国”,是注重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但仍然是以国家为本位对社会的干预(所谓“生存保障”),没能完全实现以社会为本的社会自治。当然,这一目标不是一蹴可就的,需要很长时间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