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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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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战略的推动下,经过近13年的漫长历程,《廉政准则》终于去掉了“试行”二字。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是中央出台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党内法规。准则在等级上是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最高的是党章,其次是准则,第三层级是条例,第四层级是规定和办法)。《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它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地位高,具有相对稳定性。

学习廉政准则规范从政行为的心得体会

1995年初,xx同志谈到,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搞得非常好的,在拨乱反正、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统一全党思想、统一行动方面起过重大的作用。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党的建设的需要,我们也可以制定一个廉政方面的准则。因此,1997年3月,中央颁布了《廉政准则(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的第二个准则。《廉政准则》不是我国独有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职人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美国有《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加拿大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法》、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这方面从政道德的规定。

《廉政准则》正式颁布实施后,中央和省、市、县委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提出明确要求。根据领导的安排,今天,我就《廉政准则》有关内容在这里向各位领导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出台的背景:是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7年3月,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原来的《廉政准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一)修订和正式颁布《廉政准则》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趋势还缺少必要的认识,提出了奋斗几年使党风“根本好转”,后来感到“根本好转”这个目标很难实现,于是提出了“明显好转”的目标,再后来要实现“明显好转”似乎难度也很大,于是又提出了使反腐败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效”。在“阶段性成效”又难以达到后,又提出通过几年的努力“遏制腐败不断蔓延的趋势”,再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贺国强书记提出了以“新的成效取信于民”的奋斗目标。与我们的经济发展目标一步一个台阶比,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奋斗目标在步步后退。在反腐倡廉目标步步后退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人尤其是中央领导集体一直在思考和探索,其实,反腐倡廉目标的后退,正是我们党对反腐败认识不断深化、不断正确理解的过程。邓小平同志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一百年。因此,反腐败斗争的目标也必须遵循初级阶段的发展规律,摸着石头过河,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去实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领域滋生蔓延消极腐败现象的客观条件依然存在,诸多矛盾的相互交织增加了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当前,我们国家反腐败的现状到底怎么样呢?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从人民群众的评价来看:中央纪委从1996年开始,就委托国家统计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问卷调查,最后调查结果,都要上报中央,作为中央判断全国反腐败形势的重要依据。在“你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是否满意”的调查中,1996年的满意度是32.8%,1997年40%,1998年37.7%,XX年42%,XX年48.18%,XX年51.9%,XX年59.99%,XX年63.9%,XX年年64.4%。2010年和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人民网、新华网都围绕“公众最关心哪些话题”分别推出相关网络调查。调查中,“反腐倡廉”得票都位居前三甲:2010年排名第一、今年排名第三,说明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关注度非常高。二是从国际的评价来看:“透明国际”是一个总部设在德国的全球性的非政府、非赢利组织。该组织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政府的承认,是国际上研究腐败问题最权威、最全面和最准确的组织。该组织每年公布一次世界各国的“清廉指数排行榜”。清廉指数实行10分制,10分表示最廉洁,8—10分表示比较廉洁,5—8分表示轻微腐败,2.5—5分表示腐败比较严重,0—2.5分表示极端腐败。1993-1998年,我国清廉指数均在2.5以下,属于极端腐败阶段。1999年-2010年,我国清廉指数均在3.5分左右,在150多个国家中,一直徘徊在70-80位之间。因此,国际上对我国的评价是,我国还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三是从党和国家的评价来看:贺国强书记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基本判断,概括了两句话:就是“成效显著、必须坚定信心”,再就是“问题严峻、必须坚定决心”。由此可见,《廉政准则》出台彰显了党和国家顺应民意、倾听民声、回应民愿以及大刀阔斧反腐败的坚定决心,表明了党和国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决态度。

(二)修订和正式颁布《廉政准则》是适应反腐倡廉建设战略变化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8年12月至1989年6月,在不搞群众运动的前提下,通过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和全面整党,积极探索在工作重点转移、实行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如何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第二阶段,从1989年6月至1991年12月,在这期间,邓小平同志作出的政治交代,第一件事就是反腐败。这个时期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二是“两高”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严肃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三是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决定,以整风精神在全党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第三阶段,从1989年初至XX年10月,在这个阶段,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工作格局和领导体制。重点就是我们常说的“反腐倡廉三项工作格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XX年以后,改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第四阶段,XX年至今,在这个阶段,中央着力构建惩防体系,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如,XX年2月22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党外人士情况通报会上,引用了扁鹊兄弟“良医治未病”的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扁鹊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传于乡里。而我治病,是在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认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这个故事说明了“良医治未病”的道理。吴官正指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也要加大预防力度,像扁鹊的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发现一些官员有苗头性问题,要像扁鹊的二哥那样,治病于初起之时,与人为善,早打招呼,改了就好。对腐败分子,要像扁鹊那样,动手术,下猛药,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

吴官正同志的这段话,充分表明了中央非常注重预防腐败工作,也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工作上的思路的变化。因此,在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上xx提出了“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就是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xx提出,要以建设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重点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度建设、预防制度建设、惩治制度建设。因此,《廉政准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启动修订的。

(三)修订和正式颁布《廉政准则》是适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事实上,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党内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邓小平同志讲:“反腐败,一靠教育二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从1993年至1997年1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为保证这些廉洁自律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还制定了6个配套规定。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1997年3月,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随后,中央纪委又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强调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一时期,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0-2010年工作规划》。同时,在贯彻实施试行准则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48项廉洁从政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7项廉洁从业要求。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特别在反腐倡廉的实践中,新问题的出现,导致《廉政准则(试行)》已不能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许多地方需要修订和完善,为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修订《廉政准则(试行)》,这也是修订的最主要原因。

《廉政准则》的正式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又一丰硕成果,其主要意义有:一是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自律标准。二是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三是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四是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党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二、主要内容: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一把重要标尺

《廉政准则》,全文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以及附则,共三章18条,3600多字。重点是“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中规定的“8禁止,52不准”。“禁止”和“不准”二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禁止”是抽象和概括出来的,“不准”是对原则性要求的具体化。其实质就是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问题,再把它具体化,分解成一个个具体问题来抓。

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它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依据《廉政准则》的规定,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而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基本行为形式:一是索取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后者,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

再就是以借为名的受贿的行为,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的觉察到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行为按照《廉政准则》的规定,都是违纪违法。

同时,因为现在的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廉政准则》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如,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替你理财,而且如同陪你赌博,让你只赢不输一样,让你只赚不亏,为的是把你套牢,好牵着你的鼻子为他办事。所谓“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与这两种行为类似的还有以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与他人合作投资等形式收受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公务员法》等很多党纪国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因此,《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这项要求在《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关于“借他人名义”,中央纪委领导在讲课中,是这样解释的:一般来说,只要能够查实领导干部与他人事先有相关约定、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过程或者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实际上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借他人名义”。

《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里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事商业活动,禁止的时限为三年;二是禁止的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四)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作为公民,有依法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现有规定,对于违反这两项规定的,要么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原经商办企业活动,要么调换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领导干部本人有以下3种情形,都在违反本项规定之列:一是领导干部本人事先知晓可能会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不进行了解、不加以制止;二是领导干部本人在知晓他们正在利用本人的职权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三是领导干部本人在掌握他们已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后,不向组织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关于“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等问题。《廉政准则》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可见,《廉政准则》第五条中区分了四个概念,即“谋取利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一是“谋取利益”。所谓“谋取利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私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当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因此,凡是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均为不正当利益。XX年年5月,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的第一条与这个文件密切相关。

第二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相对于《廉政准则(试行)》而言,《廉政准则》增加了“子女及其配偶”,也就是说,《廉政准则(试行)》只有对“配偶、子女”的限制,现在增加了“子女的配偶”。

第三是“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是以利益关系加以认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认定。故凡是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均可纳入其内。利益即可体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 “特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为《廉政准则》对官员行为的全覆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是“身边工作人员”。 “身边工作人员”泛指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的自然人。

(六)关于利益冲突的问题。“利益冲突”这个问题的提出,实际上是借鉴了国外的概念。“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运用,可以说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抵触、违背或者侵害。例如,XX国务院第456号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性活动。去年,公安部党委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第二条明确提出: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这些规定的本意就是这了防止“利益冲突”。

《廉政准则》中的52个“不准”中,有18个“不准”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因此,《廉政准则》中虽然没有出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表述,但在内容上体现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第五条的第七款和第八款均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如:第二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和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限制等的规定,就是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第七条关于禁止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就是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加拿大政府就专门制定了《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利益冲突”进入《廉政准则》,是我国廉政立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也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国际化移植。

(七)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三、贯彻落实: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义务和责任

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廉政准则》所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这既是党对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立下的最起码的规矩,更是必须履行好的应尽义务。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为着党的事业、肩负的重任而“自重”,为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而“自省”,为着保持操守、拒腐防变而“自警”,为着勤奋求为、先忧后乐而“自励”,把掌权用权寓于对人民、对事业、对社会的奉献之中。

在这里,我送给新时期党员干部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就是要遵守政治纪律、经济纪律、作风纪律;八项注意,就是一是工作方向要注意、二是重大决策要注意、三是鲜花掌声要注意、四是识人用人要注意、五是交朋结友要注意、六是子女教育要注意、七是家庭和谐要注意、八是身体健康要注意。

讲到最后,让我们再次重温xx总理引用德国哲学家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结论中的一句话:“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定律。”仰望头顶上的灿烂星空,宇宙的无垠让我们体会自身的渺小。守住心里的道德,让我们明白,人之异于禽兽,基于道德之根常存于心中。有位诗人曾写下这样几句话,让我和各位领导一起共勉:有一种廉洁叫莲出污泥而不染,有一种淡泊谓两袖清风明心志,有种风格曰梅花香自苦寒来,有一种品德是洁身自好君子道,有一种和谐为正气长存天地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