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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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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浙江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周期性波动,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有效维护养殖户、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坚持现行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xx年第9号公告)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生猪等“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其中,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是指省物价局监测统计的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和全省主要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根据生猪生产成本构成历史资料测算,目前我省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是指省农业厅动态监测点的母猪存栏量月同比变化率,根据历史资料测算,月同比变化率在-5%—5%之间属正常水平,超出该范围表明生猪生产出现异常波动。

三、调控目标

加强对全省生猪等畜禽产品价格监测,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处于绿色区域(6∶1—8.5∶1),辅助目标是能繁母猪月存栏量同比变化率在-5%—5%。

四、预警区域

将猪粮比价6∶1 和8.5∶1 作为预警点,低于6∶1 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 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6∶1—8.5∶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上涨或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8.5∶1—9∶1 或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上涨或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9∶1—9.5∶1 或5.5∶1—5∶1 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猪粮比价高于9.5∶1或低于5∶1;(五)其他情况,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省级有关部门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密切关注本实施细则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根据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采取发布预警信息、储备吞吐、调整政府补贴、进出口调节等措施。当猪粮比价回归正常区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提出政策建议。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6∶1—8.5∶1 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信息。省级和各市、县政府正常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一定水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过快上涨,同时满足应急救灾需要。

(二)三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1)当猪粮比价高于8.5∶1 时,及时通过省政府政务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宣布政府将适时对生猪市场价格进行调控。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8.5∶1—9∶1 之间(蓝色区域)时,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省级猪肉储备,各市、县政府也要适时投放一定数量的地方猪肉储备,并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 时,及时通过省政府政务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避免出现大的亏损。

(2)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6∶1—5.5∶1 之间(蓝色区域)时,杭州、宁波、温州市及主销区市、县猪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克,下同),其他市、县猪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3天的消费量。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9∶1—9.5∶1 之间(黄色区域)时,适时增加省级猪肉储备投放规模,各市、县政府也要增加地方猪肉储备投放规模。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当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5∶1—5∶1 之间(黄色区域)时,杭州、宁波、温州市及主销区市、县猪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的消费量,其他市、县猪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

(四)一级响应

1、防止价格过快上涨方面

当猪粮比价高于9.5∶1(红色区域)时,继续投放省级和地方各级剩余猪肉储备,并加强省外生猪的调运力度,努力增加市场供应。

2、防止价格过度下跌方面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增加省级猪肉储备,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市、县政府也要继续增加地方猪肉储备规模。

(2)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扩大猪肉深加工规模,鼓励猪肉及其制品出口。

(3)增加政府和商业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同比下降5%时,在坚持现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现行经费分摊办法,除国家已明确对调出大县实施补贴外,其余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对禁养区、限养区外存栏5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从本省境内拥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以上种猪场引种的养殖户(场),按每头种公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五)其他异常情况

受疫情或自然灾害等影响,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上涨或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省政府政务网站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有关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

(二)市场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依法查处屠宰加工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农业、商务、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流通市场内销售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价格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会同财税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

(三)产销衔接。一是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地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的补贴资金。

七、组织领导

猪肉是“菜篮子”的重要商品,猪肉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猪肉市场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及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各地要建立由当地政府有关领导负责,由价格、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职责要求,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八、附则

(一)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浙价调〔20xx〕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