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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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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自开征以来,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规定显得越发滞后,需要加大改革力度。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一起缴纳。

对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行政区划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系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五条 凡经批准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城镇以外地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建设。具体使用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个别需要省调剂使用的,调剂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各设区的市需要内部调剂使用的,由设区的市自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本细则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

按照财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其用途,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否则也就无所谓国家预算。但是作为例外,也有个别税种事先明确规定使用范围与方向,税款的缴纳与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我们通常称其为受益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与此相适应,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l%。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四)征收范围较广

鉴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属于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则上讲,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任一税种的纳税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也就等于说,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个征税范围当然是比较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