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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的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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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是一種通過語言為自己方爭取更多利益的對抗性表達過程。法庭的對抗和雙方利益的對立,是辯論存在的條件和空間。儘管辯論制度並不能保證沒有冤假錯案,但從總體上有助於司法公正。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篇模擬的法庭辯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模擬的法庭辯論

模擬的法庭辯論

一、法庭辯論技巧

辯論是“死馬當活馬醫”的據理力爭。

辯論成功的因素:(一致、效率和真誠,是對辯論者的一般理性要求。)

形象:強力、自信(切忌:懦弱膽怯)

着裝:衣冠楚楚、簡潔大方(切忌:邋遢隨便、花枝招展)

語言:温文爾雅、輕柔謙和、語言純熟(忌:死記硬背、蠻橫傲慢、尖酸刻薄)

智力:法律功底、法律思維能力、足智多謀、機敏善辯;

策略:辯論佈局恰當合理,凡事不可過度,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策略。

(長時間辯論可使人變得偏執、混亂、羅嗦,甚至語無倫次。法庭的控辯是變幻多端的,應見好即收。)

方法:神情安祥、饒有興趣、靜靜傾聽;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程序:分析、比較、推斷、立論。

結論:證立的正確性,依賴於合理性和結論的可接受性。

二、法庭辯論的規則

(一)無矛盾規則

1、提出任何一個主張均不得自相矛盾

2、只主張自己所相信的東西

3、主張得出的結論應該具有必然性,而不是偶然巧合

4、不使用模糊的語言。不同的言説者不得用不同的意義來做相同的表達。

(二)避免無關陳述的規則

1、已經提出的論述,只有當出現反證時才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論述。

2、任何想在辯論中就其態度、願望或需求提出與先前的論述無關的主張,必須應他人要求證立自己的指出無關主張的必要性。

(三)證立和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

1、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任何一個言説者必須應他人的請求就其所主張的內容加以證立,除非能舉出理由證明自己有權拒絕給出證立。

2、任何人均可以對任何主張提出質疑,證明自己的主張和理由是成立的,都可以表達其態度、願望和需要,但須對自己的質疑作出證立。

一個已被接受的觀點,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應被放棄;

一個已表達的意思,在沒有新理由的情況下,不應被推翻。

3、提出任何一個不屬於辯論範圍的主張都需證立其必要性。

只有當證立過程以理性方式進行,並且這一過程的最後結論為法律共同體所接受時,證立才是理性的。

(四)論辯理性的規則

一致性:沒內在矛盾:肯定性主張和否定性主張不能在相同的證立中發生。

效率性:論辯參加人必須以相同的方式使用語言。

真誠性:論辯者不應使用自己明知是欠缺的證立。

融貫性:一個證立在陳述之間不能在邏輯上有矛盾。

三、模擬培訓合同糾紛案

原告:張某(棉山市電子技術培訓學校)

被告:棉山市電子技術培訓學校(下稱“電子學校”)

被告:棉山市電子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電子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xx年10月1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電子學校、電子公司簽訂了一份《培訓合同》。合同附件《招生簡章》約定:原告張某交付2萬元學費,參加電子學校主辦、電子公司協辦的技術培訓班,原告李某接受培訓的期限為2年零2個月,其中,第1-9個月在校學習,第9-14個月在維修公司實操,第14-26個月在公司實操培訓1年,實操培訓期間在維修公司見習享受公司員工同等待遇,保證原告張某4個月至1年的收入可收回全部學費2萬元,不足部分由公司補夠。

合同簽訂後,原告張某即依約交付了學費2萬元,並進校接受培訓,完成了14個月的在校、公司的(理論和實踐)學習階段和12個月的實操培訓階段。

原告張某在實操培訓階段共收取了工資3000元。

20xx年3月13日,電子公司發出《通知》將原告張某調到電子公司的分公司工作,從同年3月開始至實操培訓階段結束(以培訓合同簽署日期為準),其薪酬按每月1200元保底計算等。

同年8月12日,電子公司又發出《通知》,內容為公司和學校對下崗維修師、實習生進行分流安置推薦單位,要求下崗維修師、實習生報名,逾期報名或不報名者,公司和學校不推薦就業,實行無薪放假1年的安排等。

基於上述情況,原告張某認為電子學校、電子公司不能兑現培訓合同中的承諾,構成違約,要求兩被告返還2萬元,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原告張某訴至法院。

(二)、背景資料

電子學校經市教育委員會審批,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為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電子公司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記,為非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兩被告均有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法律規定

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一致達成的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辯論問題(事實、證據、證明、法律或合同依據;合情合理合法)

(1)原告主張及訴求

1、兩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已構成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2、兩被告應支付賠償金2萬元。

(2)被告主張及訴求

1、學員實習完畢後應通過考核才能上崗,上崗後實操達到要求的水平才能領取工資。原告未達到上述要求,故原告沒有請求賠償的理由。

2、原告的實際損失不應是2萬元學費。原告在履行培訓合同期間掌握了一定的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技術和知識,即已從合同履行中獲取了一定的利益,原告應支付被告獲取利益的合理費用。因此,原告的實際損失,應是原告所收取的工資扣減學習和實操期間公司所支出費用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