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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設計直接委託和邀請招標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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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設計直接委託和邀請招標實施細則

為提升城市建設品質和建築設計水平,規範工程設計招標市場,制定了福建省工程設計直接委託和邀請招標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與收藏。

福建省工程設計直接委託和邀請招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提升城市建設品質和建築設計水平,規範工程設計招標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小城市和城鎮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xx〕20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對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的建築工程、景觀綠化工程;對建築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築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第三條 鼓勵引入設計大師,選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建築專業),或選擇獲得國際建築成就獎或樑思成建築獎的建築師(以下簡稱“設計大師”)作為主創設計師的設計單位(具備相應資質)進行建築工程項目設計的,可以採取不招標方式直接確定設計單位委託設計。

第四條 適用本細則第二條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發包的,邀請參與投標的設計單位,有國家、省級設計大師稱號的設計單位或福建省龍頭設計企業不應少於1家。

第五條 本細則第二條中“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觀地區”是指:

(一)城市主幹道兩側;

(二)城市主要水系濱水地帶;

(三)城市中心區、中央商務區、公建集中區;

(四)主要廣場、公園、歷史文化街區等市民活動節點周邊;

(五)城市交通主要出入口、交通幹道交叉口、長途汽車站、地鐵出入口、火車站周邊區域。

“對建築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築”是指機場候機樓、火車站、汽車站、圖書館、博物館、大劇院、美術館、檔案館、展覽館、文獻館、科普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會議中心、醫院、學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築。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當年度省重點項目;

(二)市政大型橋樑、隧道。

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情況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能證明項目性質的有關文件(如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建議書等)和《工程項目性質確認表》(詳見附件),報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住建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性質確認後,由建設單位報項目核准審批部門進行招標事項核准。

第七條 符合第三條情況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可研報批之前,向項目核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並提供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簽訂的項目設計意向協議(應包含擬擔任項目設計的設計大師名單);

(2)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加蓋設計單位公章);

(3)設計大師有關證書複印件(加蓋設計單位公章)。

經項目核准部門核准可以直接委託後,建設單位應與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設計合同應包含設計大師擬擔任崗位情況、違約賠償等內容。設計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派出設計大師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設計單位未按約定派出設計大師擔任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項目設計委託失效,設計單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設計大師應維護和恪守自身良好的形象和執業道德,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設計大師應親自參加項目方案、初步設計等評審會議。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充分尊重設計企業的創新主體地位,尊重設計大師的獨立性和專業素養,要給設計企業合理的設計週期,以保證設計質量。

第九條 提倡精品設計,鼓勵和推行優質優價。對設計大師領銜設計的項目,設計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規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現存在提供虛假證明的,原相關審批無效,並按照有關規定將不良行為向社會公佈。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閩建設〔20xx〕16號、閩建設〔20xx〕12號、閩建設函〔20xx〕54號同時廢止。